一、合同编号:JSZC-321102-FW2026-03831
二、合同名称:聘请法律顾问费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1102-FW2026-03831
四、项目名称:聘请法律顾问费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镇江市京口区城市管理局(镇江市京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方式:18651922117供应商(乙方):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18151750756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项目名称:聘请法律顾问费项目编号:JSZC-321102-FW2026-03831比选方式: 直选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项目预算: ¥10000.0项目地点: 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25号采购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城市管理局(镇江市京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姓名: 镇江市京口区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 18651922117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10000.0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7 14:19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1).pdfYINGKE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GlobalMindsoiLooallnstinclBEIJINGYINGKELAWFIRMZHENJIANGOFFICE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二O二六年1月20日中国国江苏镇江RY158兴OYINGKE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GlobalMindse1LocollnsiinclBEIJINGYINGKELAWFIRMZHENJIANGOFFICE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方:镇江市京口区城市管理局【2001盈镇的顾字第ZJ号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25号受聘方: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电话:0511-85990668邮编:212000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301号苏宁广场A座写字楼20层鉴于:1.聘请方在运营管理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服务;2.受聘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备较高法律专业技能的律师事务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关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聘请事项和期限1.聘请方聘请受聘方指派顾问律师,担任聘请方为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法律服务。2.受聘方同意接受上述聘请,并承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切实完成受聘事务。3.聘请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顾问律师和联系人1.受聘方指派朱虹、原蓉律师作为顾问律师;2.联系方式:朱虹:13906100456原蓉:138154888863.受聘方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并不仅限于上述具名律师,受聘方将视聘请方的工作需要,及时指派有关专业律师共同参与。4.顾问律师应尽可能亲自提供法律服务,特殊情况(如出差、开庭)可与聘请1/5YINGKE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GlobolMindselLocalInstinctBEIJINGYINGKELAWFIRMZHENJIANGOFFICE方协商,由受聘方或者顾问律师临时安排其他律师承办。5.聘请方认为顾问律师不适宜时,可建议受聘方更换,受聘方将根据聘请方的需求予以相应调整。6.聘请方指派作为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事项的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移)、(邮箱)。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则聘请方应及时通知受聘方。
三、受聘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1.一般咨询:为聘请方运营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评价,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2.通常文本:协助起草、审查、修改聘请方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章程等法律文件。3.一般函件:代表聘请方对外出具一般和简单的律师函或发表简易声明。4.法律培训:为聘请方提供普及性和针对性的法律培训。5.内外争议:协助聘请方处理劳资纠纷等内部或外部争议。6.重大事项:参与聘请方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谈判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7.代理案件:代理聘请方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其中的诉前调解、行政处罚前的听证、行政复议等等。8.其他事务: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四、受聘方的义务1.为聘请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尽可能优先安排和落实,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聘请方的合法权益。2.严格依据聘请方的授权范围处理事务,勤勉尽责,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及时向聘请方通报进展,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和要求。3.对于在法律服务中取得的聘请方正本资料和文件及物品,除应交给司法机关或做其他处理的,均应在完成法律服务且聘请方退还原件收条后返还。4.顾问律师在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聘请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或其他法律服务。5.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或聘请方认为确有必要时,顾问律师应当根据聘请方的合理要求到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2/5DYINGKE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GlobolMindsetLocalInstinotBEIJINGYINGKELAWFIRMZHENJIANGOFFICE6.受聘方对在法律服务中知悉的聘请方信息、资料、文件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征得聘请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五、聘请方的义务1.向顾问律师如实、全面、完整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资料及证据,明确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2.为顾问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和必要条件,提前与顾问律师联系,以便预留充分时间。除重大紧急事项外,聘请方通常应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受聘方。3.聘请方对顾问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不得要求顾问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4.聘请方有义务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责任和后果。5.聘请方不得将受聘方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聘请方内部的规章制度、章程等法律文件,擅自或无故提供给第三方。6.未经受聘方书面同意,聘请方不得擅自使用受聘方名称、LOGO进行宣传。
六、顾问费1.考虑因素:双方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受聘方公示的律师收费标准,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顾问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受聘方和顾问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受聘方和顾问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2.基于上述因素,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顾问费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由聘请方于2026年_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同时受聘方向聘请方提供票据。上述顾问费不包括应由聘请方另行承担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其他费用。3.受聘方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镇江京口支行3/5MYINGKE全球桥野本土新意康政(报江)傥务所loinlitndsalLntnmuDINGnOELAWEDIMTELHCO银行账号:5209752395694.聘请方应当按约及时支付顾问费,否则受聘方有权相应中止履行本合同。5.受聘方代理聘请方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5、6、7项法律服务项目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专项事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协商确定律师费用,受聘方应给予聘请方相应优惠。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协议。2.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非特殊情况(如出差、开庭等),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更换顾同律师;(2)顾同律师确实存在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并已给聘请方造成重大损失。3.聘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聘请方纠正:(1)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要求;(2)捏造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材料等等;3)逾期十日未向受聘方支付顾问费或其他费用。
八、违约责任1.受聘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受聘方根本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聘请方有权要求受聘方相应退还已付的顾同费。2.聘请方不得以本条第1款以外的理由要求受聘方退费,尤其是如下情形:(1)另行委托其他律所提供对应服务;(2)认为受聘方收费高或结果不甚理想;(3)因不可归责于受聘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3.聘请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顾同费或其他费用,或不合理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受聘方仍有权要求聘请方按约支付全部顾同费等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九、地理范围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所有权利和义务及责任均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有效,且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友好协商,亦可由受聘方所在地的律师主管机关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4/5BYINGKE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GlobalMindsotLocalInsiincBEIJINGYINGKELAWFIRMZHENJIANGOFFICE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通知和送达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应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2.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成功发送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十
一、特别约定聘请方充分知晓盈科为大型律所,全国分所众多,为避免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造成盈科其他分所律师的执业不便,聘请方在此确认:如果盈科其他分所律师曾经、正在或将来处理聘请方对方当事人的与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无关并独立于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之外的诉讼案件、非诉事项的,聘请方确认不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豁免盈科其他分所及其律师因办理上述诉讼案件、非诉事项涉及的利益冲突而引起的所有责任。
十
二、其他事项1.若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违法或无法强制执行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依照相关法律,双方应享有的任何不可依合同放弃或限制的法定权利,亦不受本合同的影响。2.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双方及顾问律师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3.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相应解决。4.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均失效。包括镇沛京区聘请方:受聘方: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个签约时间:2026年1月20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