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19-0166号
二、合同名称:节能宣传周项目经费合同
三、项目编号:2811101000030236213
四、项目名称:2811101000030236213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地址:长春市安达街966号联系方式:13578702081供应商(乙方):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359室联系方式:1384404542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宣传画2,400(张)¥10.70¥25,680.00质量合格。2条幅8(条)¥75.00¥600.00质量合格。3雨伞丝印385(把)¥8.00¥3,080.00质量合格。4X展架214(套)¥43.00¥9,202.00质量合格。5运动旗帜1(面)¥130.00¥130.00质量合格。合同金额: 38,692.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玖拾贰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2026年10月27日 附件信息:1f584a46f7b31be68163b27bc44533e1.pdf成交通知书.pdf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19-0166号签订时间:2026年10月21日甲方: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乙方: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雨伞丝印雨伞丝印385把8.003,080.00宣传画宣传画2400张10.7025,680.00运动旗帜运动旗帜1面130.00130.00条幅条幅8条75.00600.00X展架X展架214套43.009,202.00合计¥小写金额:38,692.00大写(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玖拾贰元整2.服务项目及要求印花费3.合同期限地点(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服务地点: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2)结算方式:付款期数:一期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进度款按合同支付2026-12-31100%38,692.00元(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履约保证金-第1页-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6.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7.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8.合同份数及生效(1)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地点: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2)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生效。-第2页-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冯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刘振林拥有者性别男住所长春市安达街966号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359室联系人吕维斯联系人刘振林联系电话13578702081联系电话13844045422通信地址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通信地址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30000邮政编码130000电子邮箱jlsjn2013@163.com电子邮箱1456028080@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07706876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333830491K开户名称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银行账号07005701040001305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3页-成交通知书长春市亨泰广告有限公司: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18458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8,692.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成交日期:2026年09月15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