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16250072643162609300152 项目业主: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服务机构: 中致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16250072643162609300152 合同总金额: ¥6,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5日 服务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针对丝苗米和生猪产后仓储保鲜、精深加工、质量安全、副产物利用等环节开展协同攻关,提升全产业链科技支撑服务能力。,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做预算审核工作。 合同附件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预算编制合同.pdf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10-19 合同编号:HYZJH(2026)032号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预算编制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委托人:东源县农业农村局服务方:中致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预算编制服务合同东源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致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服务方为以下项目提供预算编制服务:1、项目名称:2026年东源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支撑服务项目(丝苗米与生猪加工全链条研发与推广)2、服务类别:预算编制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预算编制服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预算编制服务合同标准条件;2、预算编制服务合同专用条件;3、预算编制服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服务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预算编制服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服务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预算编制服务自签订之日开始实施,于约定事项完成后收齐编制费用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约代表(签字)日年月4服务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服务方签约代表(签字)年月日2第二部分预算编制服务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预算编制服务和聘用预算编制服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服务方”是指提供预算编制服务和承担预算编制服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服务方以外与本服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预算编制服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预算编制服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预算编制服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服务方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预算编制服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预算编制服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提供服务。第五条服务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预算编制服务工作;3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服务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预算编制服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服务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服务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服务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服务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的代表,负责与服务方联系。服务方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预算编制服务范围内,授予服务方以下权利:1、服务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服务有4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到项目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服务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不按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服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服务方的责任第十三条服务方的责任期即预算编制服务合同有效期。如因委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服务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预算编制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服务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服务方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务方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服务方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5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预算编制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服务方提出赔偿或其它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服务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服务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服务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预算编制服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服务方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预算编制服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预算编制服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预算编制服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预算编制服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6金,按照预算编制服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预算编制服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服务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服务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预算编制服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预算编制服务的需要,服务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如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服务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预算编制服务范围内其费用由服务方承担;在委托的预算编制服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服务方及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应接受预算编制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预算编制服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7服务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服务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三部分预预算编制服务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预算编制服务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预算编制服务范围本合同的“预算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提供的方案,编制项目预算书,预算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研发与支撑服务的费、现场管理费及其他与参展相关的合理费用。2.预算编制应依据充分,单价、数量应有明确来源和测算依据,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规范。3.服务方应提供预算编制说明,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4服务方应配合委托人完成预算编制、调整及解释工作,直至预算方案通过委托人确认。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预算编制服务材料及提供时间:自收到服务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服务方的正常服务酬金:1、服务酬金:(小写):¥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2、支付方式:本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全部预算编制成果9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服务方应提前向委托人开具对应金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收到服务方完整合格成果及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委托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第六条双方同意用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酬金。账户名称:中致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源源城分公司账号:200600280920017367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江东支行第七条:成果验收:1.服务方提交预算编制成果后,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2.验收标准:预算内容与参展策划方案一致;单价、数量依据充分:费用构成完整,无漏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及采购管理相关规定。3.验收不合格的,服务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偿修改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第八条服务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编制的预算编制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及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服务方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将成果文件用于业绩证明等非商业用途。合同双方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本合10同的任何条款及在合作中所掌握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泄露给第三者或以任何形式使用。除非是在本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或为法律所要求。保密期限为永久;但若该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对外公开、或者审计、纪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第九条违约责任1.服务方逾期提交预算编制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2.预算编制成果存在严重偏差或漏项,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服务方应退还相应咨询服务费并赔偿损失。3服务方将本合同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第十条预算编制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服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1授权委托书.致委托人:2为了便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全权委托中致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源源城分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收费及执行与本项目一切相关的工作事宜。在此授权范围内,该分公司实施的行为与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