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7214570611292609230616 项目业主: 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 服务机构: 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4417214570611292609230616 合同总金额: ¥4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为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编制环评文件并通过专家评估,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并获得批复文件。 合同附件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技术咨询合同.pdf 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 2026-10-19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服务项目地址:阳西县城委托方(甲方):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受托方(乙方):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10月12日签订地点:广东省阳江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服务达成如下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前提及内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总体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各项专项规划等。2、工作内容: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阳西总医院公共卫生医院、阳西总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感染楼改建为精神科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服务第二条:工作期限、技术成果及质量要求1、提供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编写工作,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表修改工作,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则按环保部门审批程序完成。2、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准确或发生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则乙方的工作期限相应顺延。3、环评报告相关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提供所有文字和图表等资料的电子版文件。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额:肆万元整(¥40000元)(含税费)。2、合同总额由甲方分二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2下:(1)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即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2)自甲方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及收到环评报告表报批稿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70%,即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2)乙方开户名、帐号和开户银行名称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育蕾街支行N开户名: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602879809100323857第四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环评所需的资料。2、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编写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报批工作。2、对报告表编制内容和质量负责。3、环评报告表相关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许可,2不能将对方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支付本合同下约定款项,应按照未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工3作应按已收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均不得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0%。第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双方一致同意如果项目工作内容、范围、时限或政策性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乙方实际工作量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应就本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协商调整及经费处理问题。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性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性的影响后果协商确定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终止本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订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目对其后果不能克服的重大客观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政策、法令的重大修改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大事件发生后10天内书面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后果,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及价款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以下无正文甲方: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6年10月12日乙方: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6年10月12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