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53224565112392609021602 项目业主: 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53224565112392609021602 合同总金额: ¥266,56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15日至2028年04月15日 服务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公路S294沿线,桩号范围K77+066~K99+650段,路线全长约22.584km,该项目涉及6处路堑边坡的防治设计以及K94+000~K98+000段右侧新建排水沟,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削坡卸载,布设挡土墙、锚杆、框架梁、人字形骨架、植草防护,完善防水设施等。 2.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外业和内业)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和各参建方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合同附件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pdf 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 2026-10-19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浯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卜、l姐诳|`、l`孳喇叫、'.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甲方(委托人/业主):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乙方(监理人):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选取(采购项目编码:4453224565112392609021602)的采购结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省道S294线郁南县建城车滘至百贤段灾害防治工程工程地点:郁南县建城镇、通门镇、千官镇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全部内容。服务范围及内容:监理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外业和内业)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和各参建方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结算与决算等的有关工作。工程投资额:1529.12万元。工程工期:与施工工期相同(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本合同标准条款;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上述组成部分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次1序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为266560.00元,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未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或双方产生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等执行。
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但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除外。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合同效力而发生变化。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执贰份,监理单位执贰份。
九、监理人全权委托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开具发票及收取本合同的监理费用。甲方: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乙方: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收款单位: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89号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丰路8号5楼503室邮编:邮编:527300电话:0766-7301789电话:0766-888161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账号:账号:44050182860800002000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5日2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款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7)“H”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ˉ个午夜闸的时问段。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2)“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经及(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的义务(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第2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4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7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提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3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cI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I程。(1)“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方,经及(2)“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中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4)“(5)“I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I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6)“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8)“ll寸|′司段c(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的全权负责人c第2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其合法继承人。第4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司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日第6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十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7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提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效力变化而变化,因监理人未履行保密义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第8条监理人履行本合同应尽的义务及法律规定、行业规定的其他应尽的义务。业主的义务第9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0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1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谊作出书面决定。第12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3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4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5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及爱护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第16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与比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17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认可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4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第18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6)工程建议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人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定权:但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监理人应提起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时,方可行使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18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便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19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