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公告标题: 红河州民族文化工作团的合同公告发布日期: 2026-09-04行政区划: 红河州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名称:红河州民族文化工作团
二、供应商名称: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红河州民族文化工作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30009084
五、合同编号:4532500HT20260170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提供安全守卫、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物品保安服务;提供展览、展销、文体商业活动的保安服务;保安服装销售;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详见附件月1.001707001707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红河州民族文化工作团 联系人:江俊竹 联系电话:18608736555 传真:/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红艺园小区二幢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2026年红河大剧院安保合同(2026.11.1-2027.4.30).pdf合同编号:安保服务合同书聘用单位(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工作团受聘单位(乙方):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工作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0432105666T乙方: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9086250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1.1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执守区域内损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发生。1.2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负责红河大剧院(以下简称服务区)内的消防管理、电梯管理和治安保卫服务工作。在服务时间内进行治安巡逻和重要部位的看守,防范控制区域内火灾事故、盗抢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期限及保安员数量和服务地点2.1服务期限自2026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该服务期限内乙方安排保安员共8名,其中消防员4名(须持有中级消防员资格证)。其余4人需持有安保证书。2.2服务地点:红河大剧院
三、工作时间3.1上班时间为24小时全天不间断值守,每班上班人数由第一页共十页甲乙方双方根据具体岗位进行安排。
四、服务费标准及支付4.1保安服务费标准为:每月保安服务费为28450.00元(大写:贰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服务费合计170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零柒佰元整)。4.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4.3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开户行: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4000185678410124.4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全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工作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0432105666T4.5甲方因大型经营活动、演出活动等需要保安员加班及增加保安员时,甲方根据实际加班和增加的人员数按每人每次150元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提供乙方保安人员相应的办公场所、住宿地点,并配置相应的办公桌椅,保证电源畅通和保安员饮用水的供应。第二页共十页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乙方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乙方调换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不称职的保安人员。(2)乙方需服从甲方提出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工作对接,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3)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4)对乙方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但由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隐患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5)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派专人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2)乙方对保安员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责任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4)负责乙方安保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提供第三页共十页保安员的工作制服、安保器材、通讯工具,负责解决保安人员在区域内因公致伤、亡事件及上下班途中意外事件。(5)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纪问题的处理。(6)乙方保证所派保安员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7)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8)乙方配备的保安员,必须年满18至45周岁,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且持有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
六、保密条款6.1甲、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所有与双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应作为秘密信息对待。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许可,或因政府部门及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双方应当保证保守该秘密信息,并不得将该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双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无关的人员。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7.1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变更合同。7.2合同期内遇到国家或云南省红河州重大政策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若因执守区域治安状况特别复杂,乙方可向甲方协商增加保安人员数量,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第四页共十页的补充协议解决。7.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终止合同。7.4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经甲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违约责任8.1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乙方服务费,甲方在接到乙方告知后一周后仍未支付时,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违约金。8.2甲方指派保安员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经济赔偿责任由各方按过错承担。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由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8.3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由双方在60日内协商赔偿责任,乙方赔偿额为实物折旧后的70%。在理赔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逾期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案件告破后,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的被盗物资追回情况,甲方退还乙方相应比例的赔偿金额。乙方承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现金、饰品、珠宝、票据、有价证券、商业资料、私人物品及财产,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损失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8.4乙方及乙方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第五页共十页若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改正或更换相关服务人员,若乙方拒绝改正、更换相关人员或乙方改正、更换后服务质量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但乙方未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更换次数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但乙方未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8.5若因乙方人员原因导致甲方人员及财产发生损失的,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免责条款9.1乙方的责任范围为甲、乙双方约定服务范围,其它范围发生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9.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现甲方防范措施、管理规定等有隐患或不安全的因素,经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而甲方未及时整改造成守卫目标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9.3乙方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伤害,保安人员按合理要求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奋力挽救,甲方仍然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4因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不经乙方认可,任意调配保安员或工作岗位,或调配保安力量不合理致使保安人员无章可循而造成的损失的,由甲方自己完全承担。第六页共十页9.5甲方负责区域发生盗窃案,但无撬门扭锁等痕迹,经公安机关勘查认定是甲方内部人员所为的,乙方不负责赔偿。9.6在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除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设备设施老化、甲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各种事故造成守卫目标损失的,若乙方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乙方须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9.7乙方保安人员在区域内因公致伤、亡事件及上下班途中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工伤责任,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及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9.8合同期满,双方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一致认同时,可继续续签合同。9.9双方将工作考核及安保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争议解决10.1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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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达11.1甲方送达信息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五大中心红河大剧院电话:15187318712联系人:李伟11.2乙方送达信息第七页共十页地址:蒙自市双河小区安康路5号(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电话:15687358518联系人:罗永森11.3本合同中的地址(住所),即为与本合同履行相关或发生争议诉讼相关的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文书、文件、通知、裁判文书和司法文件的送达地址,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的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或者电话、电子邮箱)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信息发出给对方的文件资料,仍是有效的送达。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4亲自(或当面)送达的,以签署回执为送达日期,拒绝签收的,由2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单上书面说明情况即视为送达。11.5一方从电子邮箱、微信发给对方的文件、资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11.6邮寄方式(挂号、快递)送达的,以交寄之日起第5天作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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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12.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2.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12.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八页共十页12.4本合同项下附件等书面文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甲方(盖章):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工作团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蒙自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第九页共十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