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JSZC-320000-FW2026-33170

二、合同名称:法律咨询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000-FW2026-33170

四、项目名称:法律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系方式:17366334560供应商(乙方):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18105197884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项目名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000-FW2026-33170比选方式: 直选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项目预算: ¥60000.0项目地点: 南京市龙蟠路171号采购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系人姓名: 王红杰联系电话: 17366334560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60000.0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8 14:43法律顾问协议.pdf编号:(2026)法东律顾字第0417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六年十月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聘请方: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聘请方)地址:南京市龙蟠路锁金村171号邮编:210042电话:86-25-85410374传真:86-25-85410374受聘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聘方)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法德东恒大厦邮编:210031电话:86-25-83237688传真:86-25-83237699为促进合作和规范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陆发达律师团队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方为聘请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派上述具名的律师参加,视聘请方的工作需要,受聘方将及时指派本所有关专业律师参与。

二、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其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对聘请方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2、应聘请方要求,协助聘请方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为聘请方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3、应聘请方要求,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如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等),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2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聘请方要求,参与修订聘请方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并根据聘请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对聘请方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应聘请方要求,对聘请方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聘请方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6、根据聘请方的需求每年可免费两次,对聘请方管理层、员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聘请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协助聘请方进行内部与外部治理,有效配置权、责、利,为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意见;8、为聘请方涉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聘请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9、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签约,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10、受聘请方的委托代理聘请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11、受理聘请方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聘请方就上述第10、11项委托受聘方,须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费用,费用按照聘请方收费标准的80%收取,但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5000.元/件。

三、法律顾问应享有的权利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聘请方的文件和资料。2.了解聘请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法律顾问应尽的职责: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个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提供法律服务。3.应当依据本合同规定和聘请方委托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4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5.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接触到的有关聘请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3有保密责任。

五、聘请方应享有的权利:1.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2.在聘请方经营场所内可悬挂受聘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标牌。

六、聘请方应尽的责任:1.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制件。2.聘请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有关情况。3.应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便利。4应按约支付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外地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七、经双方协商约定,由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顾问费计人民币陆万元,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由聘请方按年一次支付。受聘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账号:4301018219100194188。户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九、本协议以聘请方名义签订,受聘方依据本协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对象包括聘请方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

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聘请方: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聘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2026年(0月27日授权代表:2026年10月27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