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JSZC-320904-FW2026-00109
二、合同名称:228国道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科技赋能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904-FW2026-00109
四、项目名称:228国道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科技赋能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盐城市公安局大丰分局联系方式:18862036650供应商(乙方): 江苏合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13382209911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项目名称:228国道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科技赋能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904-FW2026-00109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服务品目: 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预算: ¥65960.0项目地点: 警务保障室采购单位: 盐城市公安局大丰分局联系人姓名: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联系电话: 18862036650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23100.03.履行时间(期限): 12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19 15:372026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项目监理合同.pdf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书委托方与监理方就(228国道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科技赋能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目228国道危险货物运输管控科技赋能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现项委托方:盐城市公安局大丰分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方:江苏和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熊信流项目地点:盐城市大丰区联系电话:91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周期120日历天。从开页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使2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竞,及委托方指定的部门规章。3.本合同生效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k相应调
三、方的权利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2.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4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
四、监理方的权利1/7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1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2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M,向Jy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安物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科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F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M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冷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网·力。IX规定的竣工期限的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T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时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现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3.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217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五、委托方的义务1、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本合同第一条中委托方项目负责人。2.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3委托方应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电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5委托方应当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301)设计文档、等;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与资源。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资料:2)5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3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4)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5)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6)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7.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7监理方的义务
六、1监理方承诺俵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2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3.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4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Iy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5.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水报酬或者经济利投,监理方不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监h活动6.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委托方。L7.承包方违约时,监理方需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对责任和赔偿。
七、合同金额与结算进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100.00元(大X贰万叁仟壹佰圆整)。验收款为合同金额的90%,为000000.00元,项目验收理方向委托方出具等额发票,且委托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方支项:剩余款项至项目审计结束后结清。产生的额外工作或费用,委托方应与监理方协商额2.正常的监理工作以外及因项代外工作的报酬,并签订补充协议3合同款由委托方汇款至临理方银行账户内,监理方账号信息详见签字处。
八、合同生更与终止1.由于委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时向贝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三方同意终止合同,三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4/7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于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仟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而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维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货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九、保密条款,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2.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提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任。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的保密资料。
十、违约责仟1.当委托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报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全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3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4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5.委托方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如未能及时支付,每延误一个工作日,支付3%的违约金。5/7
十
一、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