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11101000030603408

五、合同编号:11N01056348020265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意外保险服务详见附件人1.005005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王婉君 联系电话:13239836262 传真:/ 地址:阿瓦提县光明中路5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意外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56348020265001).pdf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编号:11N01056348020265001采购单位(甲方):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瓦提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意外保险服务--品牌:1人500.00500.00合同总价(元)500.00合同总价(大写)伍佰元整

二、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三、服务条款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1.2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31.3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11.3.1被保资格的获得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1/41.4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2保障内容2.12.1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且残疾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保险人按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产生的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急门诊费用5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50元/人/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3天,每次最高给付90天,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疾病身故给付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2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5)()()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2/4(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8)();(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9);(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0);(11)恐怖袭击;(11);(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2)()()();(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3)(《(ICD-10)》);(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4)()()();(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15)()2.3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及身故时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处理。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见释义)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2.5适用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4、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B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3/4地址: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51号电话:电话:0997-252869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阿克苏解放路支行账号:账号:301402020902310010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6年9月30日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