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81101000027105427

五、合同编号:11Nk4549776520261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工程设计服务咨询详见附件项1.003837003837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阿力屯古丽·努尔买提 联系电话:13201333184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经开区高铁片区及周边33条市政道路提升项目初步设计合同.pdf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及周边33条市政道路提升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合同编号:2026-JKQ-02发包人(甲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设计人(乙方):中誉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包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设计人: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及周边33条市政道路提升项目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勘察、测量及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IJ194-2013)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II152-2010)《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II11-2011)《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II45-2015)等相关现行规范。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1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3.5其他合同文件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工程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及周边33条市政道路提升项目初步设计。4.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4.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范围内33条道路进行改造,道路总长度约24.4千米。其中,更新改造机动车道面积约29.3万平方米人行道面积约13.8万平方米,更换路缘石约11.4万米,交通组织标线约1.8万平方米,配套改造提升道路护栏、路灯、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本项目工程费为7876.77万元。4.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4.5工程投资:总投资约9310.45万元。4.6工程进度安排:于2026年09月30日前提交纸质版初步设计文件4份。工程设计包含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工作。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前提交本项目地形图(电子版)、规划红线、地质勘察报告。第六条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时间、份数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6年09月10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09月30日。设计人应提供纸质版初步设计文件4份,光盘1份(含盖章PDF版、Word版、CAD源文件、Excel配套资料)。发包人如需调整设计启动、成果交付时间,应当向设计人出具正式书面调整通知,未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双方均不得单方变更交付节点。第七条费用7.1本合同初步设计费固定总价为3837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柒佰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具体计算见附件5。2第八条支付方式8.1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本项目初步设计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且设计人完整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全部合格设计成果后,支付初步设计费的90%;剩余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取得施工图审图合格证书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发包人出具设计费支付用款申请表,由资金拨付单位按本合同条款及财政拨付流程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调度、拨付流程及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因财政拨付原因造成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不构成发包人违约。设计人应提前做好开票、资料报送等配合工作。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书面协商相关费用和设计成果提交时间。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设计人不得擅自主张增加任何费用。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支付设计人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9.1.4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本项目设计开工时间以本合同签订次日为准。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9.2设计人责任3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出现9.1.1、9.1.2、9.1.3、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执行国家标准。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缺陷、错误无偿负责修改、补充、完善。因设计人设计失误、漏项、违规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整改、停工、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设计人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据实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9.2.5合同生效后,非因发包人原因,设计人擅自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擅自停工或停止服务的,设计人须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9.2.6设计人须全程无偿配合项目内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查、报批、批复、整改优化等全部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意见、主管部门批复、发包人合理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完善。全程无偿参与评审会、对接会、答疑、技术配合、后期服务等,所有配套工作不计取任何额外费用。9.2.7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进度延误违约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设计费的10%。若设计人逾期交付设计成果文件超过30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完成交付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退还未完成工作对应设计费用,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9.2.8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若发生擅自更换人员的违约情形,具体违约认定标准、处置细则详见附件3。9.2.9经发包人核查,项目团队人员履职能力不足、专业水平不匹配、无法胜任本项目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设计人无条件更换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更换替代人员的执业资格、专业资历、业绩经验不得低于附件2原承诺人员标准。9.2.10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设计工作转包、违法分包。经查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初步设计费,4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包人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争议解决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设计人合同义务履行至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完成批复、全套定稿资料交付完毕为止。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12.3本项目无涉外引进设备、无对外技术考察及出国工作内容。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8份,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10发包人联系人:阿力屯古丽·努尔买提电话:13201333184设计人联系人:韩大森电话:151990094185设计人: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发包大(盖章)(盖章)o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441802764908297H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一号维泰大厦地址: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设计院综合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1500法定代表人:和述法定代表人:于永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991-3742182电话:0763-338848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维泰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营业部账号:65001611600050002908账号:44001760301050843703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力丽努提赵雅希6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3: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附件4:廉政协议附件5:收费说明7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范围内33条道路进行改造,道路总长度约24.4千米。其中,更新改造机动车道面积约29.3万平方米,人行道面积约13.8万平方米,更换路缘石约11.4万米,交通组织标线约1.8万平方米,配套改造提升道路护栏、路灯、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本项目工程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