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无

一、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番禺监狱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广惠片区监狱(番禺监狱、东莞监狱、惠州监狱)2026-2027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二、采购品目名称:

三、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 2026-09-28 11:36:00 至 2026-10-10 23:59:59

四、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五、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 广东省番禺监狱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中二路113号 联系人: 何警官 联系电话: 020-39162740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人: 刘工 联系电话: 020-83186851 发布人: 广东省番禺监狱 发布时间: 2026-09-28 11:36:002.采购需求公告附件.doc1.采购需求公告附件.doc3.采购需求公告附件.doc广东省番禺监狱大米及食用油采购用户需求书(2024-2027)

一、项目概况(一)本项目为番禺监狱所需的罪犯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的采购,货物供应期为一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二)本项目所需物资按监狱需求分期分批供应,采购金额约317568.00元/月;采购预算总额约3810816.00元;如实际采购数量未达或超过采购需求计划的,以实际为准。(三)本项目具体终止时间以达到采购预算或截止日期两者先到为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三)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存在隶属关系或同属一母公司或法人的企业,仅能由一家企业参与投标。(六)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七)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报价及最高限价、品种品牌、质量及包装要求(一)报价及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包含产品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费等所有费用,价格精确到分。最高限价为:*元/公斤或*元/升,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采用统一报“折扣率(%)”的方式(折扣率应大于0%小于等于100%)。即:该品种结算价=该品种最高限价×折扣率(%)。例如:投标人报折扣率为80%,结算价为该品种最高限价×80%。(2)类别及商品名称:序号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最高限价(元)平均每月需求数量供应期内采购需求数(公斤)或(升)1大米大米(籼米)50公斤/包公斤4.33 550006600002食用油大豆油20升/桶升11.19 1600192003花生油20升/桶升19.43 1600192004玉米油20升/桶升13.83 220026400(三)质量及包装要求:1.大米:▲①不低于《GB/T1354-2018大米》中二级籼米的要求,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投标人需提供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大米样品(不少于500g),中标样品将作为验收对照使用,未中标样品不予退还;每三个月监狱从验收合格的大米中抽取不少于500g替换旧样品,以免样品变质影响验收。▲②50公斤/包,包装符合《GB/T17109-2008粮食销售包装》有关要求,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标签需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2.食用油▲①不低于《GB/T1535-2017大豆油》《GB/T1534-2017花生油》《GB/T19111-2017玉米油》中一级大豆油、一级花生油、一级玉米油的要求,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②20L/桶,包装符合《GB/T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有关要求,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标签需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以上商品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只允许投报一个品牌(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品牌)。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一)中标人与监狱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二)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中标人须向监狱支付合同金额10%(如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按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日内,监狱应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中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需提交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三)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扣除的,中标人需在七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四)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10%履约保证金:1.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2.当批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退货金额占比低于该批次货物金额50%(不含本数)的;3.未经与监狱协商同意,当批次货物实际供应金额占比低于监狱该批次采购计划金额50%(不含本数)的;4.未按监狱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至少提前一日与监狱协商,且未影响罪犯伙食正常供应的除外);5.未按监狱指定地点、秩序卸货的;6.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不积极配合溯源及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7.中标人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监狱业务部门,造成紧急情况下无法联系的。(五)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20%履约保证金:1.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2.当批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退货金额占比高于该批次货物金额50%(含本数)的;3.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货物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4.货物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5.中标人工作人员不遵守监狱对外来人员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为轻微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合同期前两个月内发生上述(四)、(五)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在未影响监狱伙食正常供应、未因所供货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中标人及时整改的前提下可免予扣除履约保证金;从第三个月起严格执行。(六)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30%履约保证金:1.因退货或未按监狱采购计划数量供应,造成监狱无法按时供应罪犯伙食的;2.中标人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传带物品的;3.中标人工作人员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及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监狱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送相关物资的;5.中标人未经监狱同意,擅自调整、更换项目相关服务人员的。(七)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50%履约保证金:1.省局在合同期内的随机质量抽查中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2.中标人工作人员第二次为服刑人员传带物品的;3.中标人工作人员第二次出现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或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第二次未按监狱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送相关物资的;5.因中标人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联系的原因,导致监狱物资供应出现中断或短缺的。(八)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经调查属实的,属中标人严重违约,监狱应立即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中标人因违约所造成相关经济损失责任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中标人不得向甲方追索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权利义务:1.省局在合同期内的随机质量抽查中第二次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货物);2.中标人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传带违禁品、违规品或危险品,或是第三次传带物品的;3.中标人工作人员第三次出现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及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6.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无故不能完成监狱应急保障相关要求,导致监狱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九)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终止合同履行的,应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狱,并继续供应九十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未满六个月就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60%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六个月以上不足九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40%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九个月以上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20%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没有提前告知终止合同或提出终止合同后未继续供应九十日的(剩余合同期不足九十日的,供应至合同结束时间为止),按单方面违约处理,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须承担监狱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双方正式终止合同之日为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时间节点)。(十)如监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需终止合同履行的,应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并在合同正式终止后三十日内将经监狱验收确认的货款支付给中标人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除此以外,监狱无需向中标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五、配送要求与货款支付(一)交货地点:番禺监狱罪犯伙房。(二)首次供应时,中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予监狱存档。每次供应时应向监狱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盖有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此外,每六个月需提供一次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针对所供应品牌大米、食用油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大米检测需含重金属检测项目)。(三)货物运输整个过程应科学合理,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确保货物不被挤压变形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清洗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四)送货时间:监狱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求,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将需求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监狱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监狱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监狱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采购费用差额等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支付方式:中标人按监狱要求完成当月供货后,于次月10日前凭国家正式发票向监狱申请支付款项,监狱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结清货款(监狱如期办理国库支付即视为已按期支付)。

六、物资验收(一)按《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二)合同期内,省局随机对货物质量进行一到两次抽查(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相关投诉而送检的,不受此次数限制),检验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责成监狱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三)监狱在物资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而入库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