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30308384

五、合同编号:11NMB074177320267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广告宣传+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详见附件次1.001032410324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联系人:玛伊热·艾则孜 联系电话:18009970529 传真:/ 地址:阿克苏市柯柯牙路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广告牌匾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074177320267001).pdf合同编号:11NMB074177320267001采购单位(甲方):阿克苏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单位(乙方):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广告宣传+阿克苏市华新广告装饰中心--施工条件:日间施工,服务周期:周期,交付时间:其他,产品材质:金属1次10324.0010324.00合同总价(元)10324.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零叁佰贰拾肆元整

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三、服务条款:第一条:采购产品名称清单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1种植示范基地牌2.4*4米1套574457442新品种示范区80*120cm1套3003003中棉9001牌等20*2518套10018004饲喂试验基地牌子120*80cm1块2802805实验组、对照组牌子25*402块501006种植示范基地牌1.2*2.4米1套21002100总计:10324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甲方向乙方订购广告牌匾一批2.本合同总计金额:10324元3.本合同货物单价不受材料、生产费用、运输费用、保险、税收、汇率等任何费用的变化而波动。第二条:交货1.乙方应当根据订单的要求日期交货。2.乙方负责根据订单要求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且将产品交付收货人。产品交付前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第三条:包装乙方必需对甲方采购之产品妥善包装,并确保其适合运输,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包装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货物验收1.货到后1日内,甲乙双方各授权专人按装箱单及本合同设备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收。验货后甲乙双方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交付的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该验收仅为数量、型号、规格等表面验收,不视为货物质量合格。2.甲方验收后负责货物保管,货物风险转移至甲方,但货物质量风险不转移。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全新,所有技术参数和质量满足厂家出厂标准及甲方的订购要求。外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商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利益或假货、旧货等情形。4.甲方应于收到货物时进行验收,并通知乙方所有货品缺陷。5.甲方将按照乙方所提供之样品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标准。第六条:违约责任1.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交货日期,如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在2日内仍不能交货的,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1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发生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2.如乙方所提供的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未达到甲方的要求或与样品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并要求乙方在2日内重新交付,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每迟延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本合同项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拍卖费等一切维权产生的费用。第七条:合同终止1.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2.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2)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在守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3天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的;(3)一方发生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况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2/3(一)提交阿克苏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阿克苏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2.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3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1.如果一方需对另外一方发出通知、请求、认可等,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快递、快递服务、经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专递至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2.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3.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阿克苏市南昌东路电话:电话:1780997135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北大街支行账号:账号: 85213001201010271863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