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兴义市殡仪馆提质修缮项目项目编号:GZYG-QXNCG-2026-021采购预算:1834400元最高限价:1314118.13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09月22日至2026年09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书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兴义市民政局项目联系人:冯主任联系电话:0859-3222713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王良泽联系方式:18296061747
五、附件附件信息:采购需求公示.pdf257.3K兴义市殡仪馆提质修缮项目采购需求公示项目名称:兴义市殡仪馆提质修缮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1834400.00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工程施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材料费(元)材料费(元)人工费(元)合计(元)工艺及说明主辅木(泥)火化车间修复
一、拆除,新建(火化车间修复)1墙体拆除㎡364.0060.002184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2墙砖拆除㎡23.0060.00138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3门拆除㎡37.0060.00222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4窗户玻璃拆除(捡灰室)㎡26.0060.00156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5窗户拆除㎡41.5060.00249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6花池拆除㎡225.000.000.0060.001350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7原油罐拆除项1.00050015002000.00拆除→清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工程标准:安全,干净,乙方合理处理拆除物,运输距离5公里内8新建墙体㎡170.12100806040827.84砖砌体9新建岩棉板㎡192.80160306048201.00长度1200mm、宽度600mm厚度100mm,容重100kg/m9隔墙㎡192.80160306048201.00³测量放线、龙骨安装、岩棉板安装、填充缝隙、安装石膏板、接缝处理表面处理、质量检查。10玻璃雨棚㎡22.723505015012497.10型钢结构,钢化夹胶玻璃雨棚11地面找平㎡185.7510.05.0010.004643.75填平、压实12混凝土地面厚100mmC25㎡185.7540.015.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