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HT-碑林区-2026-00241

二、合同名称:碑林区纪检监察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CBN-碑林区-2026-00308

四、项目名称:碑林区纪检监察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货物)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本级)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联系方式:029-89625114供应商(乙方):西安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联系方式:18729394783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设备1(台)¥274,400.00¥274,400.00合同签订后3日内开始实施采购,保证项目文明安全,采购后提供质保维修等服务。(一)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合格。(二)款项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合同金额: 27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8月31日至2026年09月11日履约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8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合同.pdf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本级)2026年09月08日 合同编号:ZJHT26081101XS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地点:西安市1/10甲方(买方):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西安市南院门27号联系人:电话:029-89625114乙方(卖方):西安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1号鹏博大厦B座2612室联系人:陈俊电话:029-8935293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CR-2000G高配版恢复大师系统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项目内容1.1项目名称:碑林区纪检监察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1.2项目中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产品清单》。第2条乙方的质量保证2.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要求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以产品所属行业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出现的任何不足或故障承担责任。2.3产品保修期届满后,除双方特殊约定外,甲方不得就买卖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第3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3.1合同总价款(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274400.00元)。3.2付款采用以下第3种支付方式(1)甲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全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10(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甲方收到产品后上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合同尾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生效,乙方在30日内将设备送至甲方,甲方组织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全额发票后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乙方。3.3乙方在收到甲方签署的发货单回执联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与合同等额的正式发票,乙方出具发票给甲方不视为甲方已经付款,甲方付款均应以(转账/电汇/汇票)方式支付。3.4乙方的账户信息:(1)公司名称:西安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纳税人识别号:91610103333744796W(3)开户银行:西安银行建设东路支行(4)账户:5070115100000897213.5甲方的开票信息(1)单位名称: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碑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纳税人识别号:11610103013383290D(3)开户银行:西安银行钟楼银行(4)帐号:104011130000002133(5)地址:西安市南院门27号(6)联系电话:029-89625114第4条包装、技术资料与交付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清单。4.3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一起发送。如果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资料补邮寄给甲方。4.4交货期限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3/10(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付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4)其他:。4.5乙方负责交货前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4.6本合同约定交货(或实施)地点是:西安市南院门27号。第5条安装实施与培训5.1乙方应配合甲方的项目实施工作。负责组织足够的实施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要求,进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部署工作。5.2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技术讲解、使用培训、维护培训。培训方式可以为:现场培训(1次)、远程培训、400技术热线问题解答。产品使用培训作为产品增值服务,不纳入合同验收条件,培训要求等由双方另行约定。第6条收货与验收6.1甲方应在乙方将产品送到合同约定地点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发货单回执联并交付或者传真给乙方,甲方不按规定时间交付或者传真发货单回执联的,视为收妥产品。6.2验收(1)无须安装调试的产品,甲方签署发货单回执即为验收合格。如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发货单回执或未提出异议或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2)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根据约定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即时签署《验收报告》。甲方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未提出异议的或者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3)如经验收发现产品不合格,乙方应重新安装调试直到符合质量要求或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新的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7条产品的售后服务7.1乙方对其自行生产的产品提供为期36个月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批产品运抵现场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方生产的产品按第三方保修条款执行,乙方在质保期内应协助甲方联系所购第三方硬件、软件的更换、维修和技术支持。4/107.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持,并解决和产品相关的技术问题,除非产品损坏是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乙方不再收取额外费用。7.3保修期内,乙方提供产品技术咨询和故障排除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甲方均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授权许可:(1)远程技术咨询和故障排除:包含7*8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支持热线:400-888-6688)及QQ等线上咨询。(2)现场技术咨询和故障排除:甲方应提前三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安排相应人员按时到达支援现场。7.4在产品功能均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案件支持取证分析等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该服务作为收费服务,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服务要求和费用等由双方另行签署合同确定。7.5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执行本合同条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支持、服务或文件(包括7.4条约定),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7.6保修期结束,乙方提供有偿的产品维修、软件升级及现场技术支持与应急响应服务。第8条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8.1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的销售行为不视为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未经乙方书面确认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与该项目相关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反编译、破译等侵权行为。8.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8.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合作双方的公司资料、业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合作条件等书面或口头信息,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对方书面确认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法律法规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8.4本条款的适用不因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而失效。第9条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暴乱、动乱、禁运等社会异常事件,征收、5/10征用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命令/禁令的变更和执行、贸易政策调整、贸易制裁或者根据被列入贸易实体清单或其他限制贸易行为以及影响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行为,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受影响的一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本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尽快协商继续履行、变更履行或终止本合同。若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且双方并未因此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合同。第10条违约责任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累计超过45日,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后生效,乙方也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因本合同标的物有明显的时效性,解除合同将给乙方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鉴于此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视为赔偿乙方损失,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0.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产品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产品累计超过30日,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后生效,甲方也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0.3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4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也不会用于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害到其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均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5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6/10补偿金,被行政机关责令承担的罚款、没收所得等),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方违约行为和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10.6除10.1-10.5约定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双方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限额均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第11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12条其他约定12.1甲方同意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反贿赂、反腐败、产品(或零部件、配件)所涉及的海外反腐败法、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制裁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以及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甲方承诺不将乙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