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_中标合同 项目名称: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P52050020260009E7分包名称: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名称: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合同金额:2,180,600.00元合同币种:人民币甲方: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预览: 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pdf【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_中标合同.pdf2【:2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0MB1818509W法定代表人:郑敏地址: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B栋204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承包方(乙方):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127995法定代表人:陈学宇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财贸学校7楼联系电话:0857-71122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务2.工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40号。3.工程内容:房屋资产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施工。4.工程承包范围:主楼、辅楼、室外和大门改造装修。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第二条合同日期1.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8日。32.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10月7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工期顺延:天(1)遭遇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24小时降雨量≥50mm)、政府发布的停工禁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证明材料。(2)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出现增加项目。第三条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1.项目合同总额1.1本项目合同金额为¥21806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零陆佰元整),最终以结算审核金额为准。工程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项目合同总额含材料购置和安装、项目所需辅材、运输、装卸、质保期售后服务、税收等费用。1.2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时,如有相应定额可套用的,则按2024清单计价标准及贵州16版计价定额、相关计价文件等进行组价,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后进入结算审计。主要材料执行施工同期造价信息毕节地区价,毕节地区没有的执行贵阳市单价,都没有的按几方参建7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程序进行确认。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事宜按贵州省现行文件执行,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前,如出台新的人机费调整文件时,则按最新规定要求予以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量按2016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4《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计算工程量。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图纸、签证、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取费。计量方法: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政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竣工图纸(包含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等进行计量。2.支付方式2.1合同签订财政部门向甲方划拨工程款项后,自乙方提供报账所需的发票之日起,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2.2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自乙方提供报账所需的发票之日起,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工程缺陷责任期间质量保证金。2.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遗留问题后,甲方无息退还。质保金返还不免除乙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的法定保修义务(装饰装修工程保修2年、防水工程保修5年、电气管线/设备安装2工程保修2年等)。2.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5鉴于本项目甲方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拨款,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为:5甲方已收到相关政府部门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相应资金或款项。如因政府部门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导致甲方不能向乙方支工程款等相关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且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时间。I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1.乙方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资料等。2.若甲乙双方对建筑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由乙方承担,材料禁止使用,乙方须更换合格材料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3.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第五条竣工验收及质保期1.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乙方内部验收合格之后报请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若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组织验收的,双方可协商延长验收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质保期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但人为因素7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除外。L3.质保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若乙方未按约定维修或维修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覆盖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剩余部分。6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1.甲方应提供工程所需的水、电供给,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要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变更1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3.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工,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1.乙方应踏勘现场,预估影响施工及可能给施工带来不便的因素。2.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后,乙方应积极配料进场,抓紧时间施工。3.乙方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否则出现返工及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影响。1:5.乙方在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于扰问题等,因施工产生的任何问题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根据工程款结算收取情况及时支付材料、设备、货款和民工工资等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上访事件、负面报道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甲方拨款迟延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乙方不得向他人转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包。若乙方向他人转包、肢解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乙方不得对外披露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工程项目资料等信息。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若乙方或乙方相关7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利用从甲方处了解或掌握的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9、乙方应采取相应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1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先行赔偿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1.1甲方不能在收到乙方总体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总体验收的,其总体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应在乙方送达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总体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总体验收合格。但是,项目本身存在严重或明显质量问题的除外。1.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乙方提交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不验收,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或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1.4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的,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不合理原因终止本项目的,已付预付款不予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违约2.1乙方存在以下违约情形的,甲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8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后,在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下的情况下,乙方必须进场施工,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不开工,每逾1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除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发现偷工减料的,甲方有权按不合格分项工程造价的不超过10%扣除违约金,乙方须在5日内整改至合格;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在甲方提出后,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按每次500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4)乙方拒不执行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未向甲方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后续所有款项,直至收到完整结算书为止。(6)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款,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偿返修,返修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不合格部分工程款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赔偿。(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内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工程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9同总价的10%。(8)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1当全额退还,乙方除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乙方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工程内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除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乙方违约的责任: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修至工程合格,乙方无能力或不及时返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2.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及时清场,若未及时清场,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存放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履行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4.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损失)。5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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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阳大道40号房屋资产维修改造项目】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_中标合同
招标方: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来源平台: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9-0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