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20260904112854
二、合同名称: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
三、项目编号:CZS42026013-1
四、项目名称: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石台县林业局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路9号联系方式:0566-6022621 供应商(乙方):安徽省友林林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雍景湾商业办公楼三层 联系方式:1395667198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林木抚育管理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采取措施:按照近自然改造理念,针对林分现状,采用森林抚育、补植等措施进行修复。首先进行抚育清理:对2585.17亩退化林进行割灌除草,清除霸王木、病死木(竹)、老龄竹,对小班中部分高郁闭度地块进行必要的间伐。其次,对疫木清理造成的林窗、林隙,滑坡造成的裸露地块,毛竹死亡严重地块,以及郁闭度低的稀疏林分,进行补植造林。综合运用抚育、补植补造等措施,调整林分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和林分密度,增强林分稳定性,改善林分生境,提高林分生态防护功能。2、补植树种:根据林分现状,补植树种选择生长旺盛、无病虫害和无机械损伤的二年生以上枫香、银杏、杜鹃苗,山坡下部、沟谷、山脚路边土壤深厚宜补植银杏,山脊、阳坡贫瘠地块宜补植杜鹃,按照枫香50%、杜鹃40%、银杏10%比例配置苗木,补植密度按补植后单位面积的新植苗木和现有林木株数之和达到该林分合理密度的最低限以上的原则确定。3、补植方法:补植采用块状整地方法,按照2*2米或2*3米的株行距进行定点挖穴,三角形配置,栽植穴规格为40×40×30厘米,明穴,挖穴时表土和心土分开放置。4、补植及抚育时间: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1次间伐抚育,2026年12月至2027年4月补植苗木,2027-2028年每年夏季6月30日前和秋季9月30日前各一次。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1093525.50元合同金额:1093525.5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地点:石台县。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敏感信息处理).pdf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项目编号:CZS42026013-1甲方(采购人):石台县林业局乙方(成交供应商):安徽省友林林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地:石台县林业局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4日石台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池州加合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安徽省友林林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1.2.2服务内容: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涉及石台县七都镇七井村、七都村、河口村,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国有林场五峰山工区,面积2585.17亩。退化林修复涉及两种类型:退化乔木林和退化竹林。退化乔木林面积2402.97亩,退化竹林182.20亩。其中,退化天然乔木林1835.47亩,退化人工乔木林749.70亩;1.2.3服务质量:1.服务标准:《退化林修复技术规程》《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2.服务要求:①采取措施:按照近自然改造理念,针对林分现状,采用森林抚育、补植等措施进行修复。首先进行抚育清理:对2585.17亩退化林进行割灌除草,清除霸王木、病死木(竹)、老龄竹,对小班中部分高郁闭度地块进行必要的间伐。其次,对疫木清理造成的林窗、林隙,滑坡造成的裸露地块,毛竹死亡严重地块,以及郁闭度低的稀疏林分,进行补植造林。综合运用抚育、补植补造等措施,调整林分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和林分密度,增强林分稳定性,改善林分生境,提高林分生态防护功能。②补植树种:根据林分现状,补植树种选择生长旺盛、无病虫害和无机械损伤的二年生以上枫香、银杏、杜鹃苗,山坡下部、沟谷、山脚路边土壤深厚宜补植银杏,山脊、阳坡贫瘠地块宜补植杜鹃,按照枫香50%、杜鹃40%、银杏10%比例配置苗木,补植密度按补植后单位面积的新植苗木和现有林木株数之和达到该林分合理密度的最低限以上的原则确定。③补植方法:补植采用块状整地方法,按照2*2米或2*3米的株行距进行定点挖穴,三角形配置,栽植穴规格为40×40×30厘米,明穴,挖穴时表土和心土分开放置。④补植及抚育时间: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1次抚育间伐;苗木栽植:2026年12月-2027年4月;2027、2028年,每年5月20日-6月30日完成补植地块夏季抚育1次;2027、2028年,每年8月20日-9月30日完成补植地块秋季抚育1次。由乙方协助办理采伐相关手续。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1093525.5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元伍角整)。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1093525.50元……总价1093525.50元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同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合同签订后,待2026年间伐抚育作业结束后,采购单位对该工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为保证后续服务质量,乙方应在甲方支付项目尾款之前提供合同总价款60%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待服务期满并经甲方考核合格后,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1.5.2服务地点:石台县;1.5.3服务方式:石台县2023-2025年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提质扩面。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6年09月04日,时间:2026年09月04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