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堤南堤2026年水利设施隐患整治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大堤南堤2026年水利设施隐患整治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04566598902610191686 项目业主: 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惠州大堤南堤2026年水利设施隐患整治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04566598902610191686 合同总金额: ¥66,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1月0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1.建设内容:惠州大堤南堤惠沙堤约1.45km路面改造、滨江西路段约230m堤防路面改造和约700m堤脚加固以及学田山、沙墩头排涝站金属结构除锈补漆、拍门更换工作,工程总投资约298万元。 2.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后,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照监理规范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和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监理,并对施工阶段出现的问题或缺陷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 合同附件监理合同——2026年惠州大堤南堤水利工程隐患整治项目.pdf 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 2026-11-05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项目名称:惠州大堤南堤2026年水利设施隐患整治项目甲方: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乙方: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11月4日-AAT小r国小人羊日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口科市南提2026中7不汉刀也1口大日L1日日十145kmi合IHC1口口1X23ioh千70091中人人1日93禾补拍门更换工作,工程总投资约298力元。3、建设地点:惠州市惠城区4、工程概算总投资:约298万元5.工期:3个月

二、监理范围1收项日夕称重州大提南提2026年水利设地思行现日收内灾及主要特征参数:合同签订后,负责患州大堤南是Z0Z6年小T儿中日田日各按招月度,日力装ii生.1F,他好临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广和合、1白面的地调管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全万位监理,开X地工权间或限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丰要特证参数县体人地。3监理项目投资:以审定价为准收阶段,施工图阶段、施工期、工程验收、结异反保修1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验收结算完成、保修期满止。

四、监理服务金额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包干价)为人民币6.6万元,大写:陆万陆仟元,已包含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服务费、培训、资料、差旅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选(标)通知书;3、招、投标文件(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1式4份,由双方各执2份。27方,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用方,惠州市惠州大提南堤管理中心(草)(盖章)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华路98号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环桥南路15号陈江创业大厦1403室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开户银行:州广场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44001718135053004190签订日期:7026年11月日3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含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

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4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T程建设品制性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具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任一方发送函件时,对方应当予以签收,如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在函件发出之日起3日后视为送达。一方送达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5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6名用合同务款约定的时日、数重、力工,员个1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上务在去用合同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父开要水优山字的间作中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日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认大安代人对其提出的事官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一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开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八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十九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7第二十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一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二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四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五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六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七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八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九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8第=十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一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三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9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六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按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10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