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JSZC-320992-FW2026-06256

二、合同名称: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辖区学校警务室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992-FW2026-06256

四、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辖区学校警务室广告物料制作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单位)联系方式:18351281568供应商(乙方): 盐城普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18252219100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辖区学校警务室广告物料制作项目编号:JSZC-320992-FW2026-06256比选方式: 直选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广告宣传服务项目预算: ¥6000.0项目地点: 新龙广场8号楼采购单位: 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单位)联系人姓名: 陆羿联系电话: 18351281568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6000.03.履行时间(期限): 1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1-04 10:23警务室广告合同.pdf合同甲方: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乙方:盐城普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约,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约目的按本合约的规定乙方为甲方设计制作辖区学校警务室广告物料制作。第二条:合约价款及结算币种1、本合约使用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约价款总额:RMB: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第三条:价款支付制作完成,乙方交付给甲方成品,由乙方提供相应正规发票甲方将全款(即RMB: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四条:质量要求本约的质量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内容、创意意图、修改意见、客户要求等内容。第五条:法律权利1、由乙方独立创作的文件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2、如为本约目的所使用之任何资料涉及其他方之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干,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肖像权等),万应事先取得该其他方之书面意见。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使用其他万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法律权利引起该其他方向甲方索赔,则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I3、上述所称知识产权、肖像权和其他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资料,属甲方提供,乙方则免除上列诸项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责任。4、本约若涉及商品本身商标或专利权属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该纠纷之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责任。第六条:责任条款1、在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设计内容、创意意图等从而影响乙方制作成本,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合同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资料用于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3、7方交付后,甲方对制作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提议修改的,双方得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七条:制作取消补偿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仃本合约,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八条:保密中甲方提供给7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用方所有之财产,乙方若用作它用泄露甲方机密,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第九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第十条:合约转让本约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2因本约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需赔偿对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四条:其他1、本约附件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本约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约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本约自各方授权代表人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约壹式俩份,合约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为凭。能乙方:(盖章)(盖章)(签字)(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