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鄂G13772)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发布日期:2026-11-04 10:55|发布单位: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所在地区:鄂州市本级|阅读次数:
一、合同编号:ZG202609170012
二、合同名称: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鄂G13772)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EZ202609170012
四、项目名称: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鄂G13772)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2、地址:鄂州市寿昌西路15号 3、联系方式:0711-3351194 4、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5、地址:武昌大道308号 6、联系方式:150721964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机动车交强险(含车船税)、机动车商业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2785.6元 5、合同金额:0.2785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1日至2027年09月10日;履约地点:鄂州书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0-2026-0067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11-0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1-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已压缩)13772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保险服务项目1.pdf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鄂G13772)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车(鄂G13772)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计划编号:ZG202609170012项目编号:ZG202609170012甲方(采购人):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住所地:寿昌西路15号联系方式:0711-3351194乙方(成交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308号联系方式:15072196434甲、乙双方根据2025-2026年度鄂州市预算单位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交强险
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贰仟柒佰捌拾伍元陆角圆(2785.60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2.2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个15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及保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二
四、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
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2.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3出险(1)事故地点在鄂州市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鄂州市外湖北省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5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5分钟内响应。4理赔(1)乙方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乙方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3)乙方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4)赔付决定所需理赔资料提供齐全后,供应商赔付决定时效为:①10万元以下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②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③50万元主题合同主图合同旅行和期限及5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赔案,3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④150万元及150万元以上赔案,3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涉及人员伤亡事故,15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乙方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
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2.除赔付责任外,乙方每未尽到一项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费总额0%的违约金。3.属于赔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时赔付,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的0%的滞纳金。逾期赔付超过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0%的违约金。
七、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