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1300-SCYH-G2026-0023
二、项目名称: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1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9132000068532009XX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39号10F84.12(均分制)11355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名称:气相色谱仪品牌(如有):安捷伦规格型号:8890B数量:1套单价:572500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宁 、高珊珊 、许建 、秦怡、褚艳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48%支付代理费。金额:7915.44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436306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单位名称: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889号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135152900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宿迁恒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商业广场一区D栋103室联系人:赵春花、刘良琼联系电话:88880320/139515357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春花、刘良琼电话:88880320/13951535711
十、附件1.采购文件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采购包1(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采购包1(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JSZC-321300-SCYH-G2026-0023采购文件.doc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1).pdf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名称)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气相色谱仪,生产厂为(厂名)2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厂址为(生产厂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412号。(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气相色谱仪,生产厂为(厂名)2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厂址为(生产厂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412号。(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1月2日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6.用斜线划除的地方无需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气相色谱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41人,营业收入为28841万元,资产总额为89935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气相色谱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41人,营业收入为28841万元,资产总额为89935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江苏苏豪外经实业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1月2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3.供应商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自行勾选制造商的企业规模类型。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采购编号为JSZC-321300-SCYH-G2026-0023,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