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0

二、合同名称:中广核吉林大安风电项目评审(项目变更)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25077号

四、项目名称:中广核吉林大安风电项目评审(项目变更)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地址:新发路联系方式:88904509供应商(乙方):长春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大厦A座6F联系方式:1394493703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中广核吉林大安风电项目评审(项目变更)1(个)¥30,000.00¥30,000.00按照甲方要求合同金额: 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履约期限:2025年01月15日至2027年01月14日履约地点:长春市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1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2026年10月26日 附件信息:长春工程咨询合同2026.pdf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项目1-6包中标通知书.pdfK、封闭式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乙方:长春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花园小区3号楼601、602号房入围框架协议项目名称: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项目入围框架协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9064号-1-1-ZDGXJL-25041入围框架协议服务年限:2年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1.服务事项1.1框架协议服务内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专业,煤炭专业,石油天然气专业;水利水电专业,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专业,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冶金(含钢铁、有色)专业,石化、化工、医药专业,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专业;建筑专业,农业、林业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材专业,轻工、纺织专业,机械(含智能制造)专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咨询评估,以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审批、核准、备案)上述专业建设项目履行审批程序涉及的其他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1.2框架协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年。1.3协议价格: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2万元/个;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的其他评估论证3万元/个;初步设计评估论证4万元/个。2对于工艺复杂、投资额度较大项目的咨询评估费用,上述费用标准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另行签定委托评估合同。2.成果文件要求2.1成果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人要求。征集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的,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执行。2.2成果验收:乙方以编制的项目评审报告的文本形式提交咨询服务成果。2.3咨询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满足甲方对项目审批、核准深度审查的具体要求。2.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3.双方责任3.1甲方职责:(1)负责确定委托评估事项范围,制定委托评估办理程序,并委托乙方开展咨询评估业务。(2)负责对乙方咨询评估质量的管理。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甲方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3由甲方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作为委托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3)负责该项工作运行过程的监管工作。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作为甲方咨询评估机构资格: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核查已不符合咨询评估机构资信相应条件。(4)负责处理对乙方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2乙方职责:(1)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版)》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接受委托任务后,不得转包、分包给其它机构,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并对甲方监督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2)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审专家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按期完成咨询评估任务,G提交评估报告。(3)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负责摸清项目基本情况,4掌握评估重点和难点,并与甲方充分沟通会议安排、专家组构成等情况。原则上应组织现场踏勘,做好现场考察记录,并在评估报告中报告现场踏勘情况。对于建设内容单

一、点多面广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踏查的评估任务,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取得同意。对于没有配套环境建设内容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类评估任务,可视具体情况不组织现场踏查。(4)负责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并邀请甲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评估文件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并要求专家组全体人员及提出意见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单位召开,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项目单位召开的,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5)负责按照评审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要求项目编制单位修改评估文件和出具书面修改说明(需对评审提出的意见逐条答复),并督促项目编制单位尽量缩短评估文件修改时间。(6)评估文件修改完成后,负责对修改后的评估文件进行复审,复审可采取召开复审会议、单独邀请专家组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审查等形式开展,最终修改后的评估文件应经专家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同意。(7)负责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甲方,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在"委托评估管理系统"中填报评估报告名称、文号、5出具日期、送达日期等信息。(8)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出具评估报告。从接受委托任务到出具评估报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委托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修改项目文件时间、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9)负责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评估专家库,开展咨询评估时应在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10)乙方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在勘察、评估工作中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11)乙方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对在评审工作中获知的项目基本情况、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4.服务标准6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改革委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23)244号)等文件规定。5.资金支付方式、条件5.1资金支付方式:乙方完成评估任务后,向甲方的委托处室申请结算,委托处室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从乙方提出结算申请到甲方向吉林省财政申请报销费用,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相关开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已经包含在评估费中,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5.2资金支付条件:织机构代码:91220101715345512U纳税人识别码:91220101715345512U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花园小区3号楼601、602号房账号:2200135030005150425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大马路支行单位全称:长春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电话:0431-829798556.通知送达6.1合同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签收外,均应以EMS(或其他快递)方式向双方于本条第3款确定的收件地址发出。以EMS(或其他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7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双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即作为仲裁文书、判决文书之送达地址)6.2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当及时向另一方通知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的,另一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6.3通知与送达信息如下:甲方的收件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杨柳联系电话:186362517750431-88904628乙方的收件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南溪智融1期2号楼联系人:孙鹏联系电话:139449370367.合同订立7.1订立时间:2026年1月20日。7.2订立地点:吉林省政府1号办公楼B244室。8<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合同解除出现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4份,乙方执4份。11.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结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