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采购项目名称: “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3232911132610081293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三盈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06063232911132610081293 合同总金额: ¥36,148.88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预算审核。 合同附件“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pdf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6-10-30 HA261012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三盈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0月27且0HA2610128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三盈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顺德五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一村、三村整体提升改造项目-预算审核2、工程规模:1146.65万元3、服务类别:预算审核3.1主要服务内容:根据施工图编制及审核本项目预算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3.2其他服务内容:根据委托人需求提供的造价服务(如需核对合同工程量偏差等服务)。

二、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及支付:1、计算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文)为依据,单宗不足1200元按照1200元收取。本工程造价咨询中选下浮系数为20%,咨询费用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暂以本工程的投资额1146.65万元为基数,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咨询服务费:[1000000×0.48%+4000000×0.41%+5000000×0.38%+(11466500-10000000)×0.34%)]×(1-20%)=36148.88元(大写:叁万陆仟壹佰肆拾捌元捌角捌分),单宗不足1200元按照1200元收取。最终咨询服务结算价以审定后的预算价为计价6基数按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预算审核完成并提交报告后由委托人根据评价表进行评分,评价90分以上的按合同结算价结算,80-89分按合同结算价的90%结算,70-79分按合同结算价的70%结算,60-69分按合同结算价的50%结算,59分以下不予支付。1H111HA26101282、支付:2.1支付进度:完成预算审核服务工作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支付本合同结算价的70%;完成其余服务内容并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余下结算款项。上述支付经委托人要求递交相关请款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非因代理人原因导致本项目预算价自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之日起180天内未完成核对合同工程量偏差等服务,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出具配合完成本项目剩余服务内容的承诺函后可予以支付合同全部结算款项。2.2上述时间以委托人收到代理人完整的付款资料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计算。2.3代理人已知悉并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合同规定的各期付款时间为委托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代理人确认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代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代理人开始进行咨询业务时,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代理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代理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且委托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叁份,代理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订立时间:206年1月27日(下无正文,转签署页)2签署页:HA2610128委托人(盖章):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理人(盖章):佛山市顺德区三盈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熟丽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帐户名称:帐户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三盈建设顾问有限帐号: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电话:司大良五坊分理处电子邮箱:帐号:801101000876763110电话:0757-22319703电子邮箱:493431769@qq.com3mHA2610128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代理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代理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N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4代理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4lHA2610128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理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代理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代理人联系。代理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代理人以下权利:1、代理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代理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代理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的责任第十三条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代理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代理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5HA2610128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代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代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611111111HA2810128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代理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代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lllll1liiiiiii1lHA2610128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