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公告标题: 泸水公路分局的合同公告发布日期: 2026-10-30行政区划: 省级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名称:泸水公路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泸水公路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61101000031049803

五、合同编号:4530000HT202625421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互联网视频电路服务及宽带详见附件件1.0021600216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泸水公路分局 联系人:张春妍 联系电话:08863623868 传真:/ 地址:泸水市六库街道穿城路16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泸水公路分局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pdf合同登记编号:泸水公路分局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甲方:泸水公路分局通信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穿城路162号邮编:673199联系人:张春妍联系电话:15987180803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通信地址:泸水市六库镇穿城路91号邮编:673199联系人:杨晓珊电话:18608864668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支行账号:53001756136050523014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受其约束。协议正文协议双方为:泸水公路分局,(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方决定利用乙方的传输网络组建内部通信网络。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甲方组网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内容1.1甲方租用乙方数字电路(以下简称电路)来组建甲方站所内网数据通信网络。1.2乙方将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电路需求单在20日内完成甲方的光缆接入、设备安装、电路调度、测试、试运行并验收开通。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甲方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将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2.1.2甲方确认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1.3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租用费。2.1.4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要求开通时间、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2.1.5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配合乙方办理入网手续。2.1.6甲方今后增加本协议附件以外的电路和对现有电路进行调整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2.1.7甲乙双方以接入设备为维护界面,甲方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与联网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在乙方人员对其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给予协助和配合。2.1.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行保密,保守合作中所有的商业秘密、优惠协定等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确保不向任何与乙方形成竞争的公司以任何方式透露任何合作细节。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甲方是乙方的集团客户,乙方保证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保证甲方在业务受理、电路开通和故障修复等方面给予最优先和最优质服务。2.2.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3乙方负责所提供电路全程连接、调通,测试,并保证电路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2.2.4乙方负责合同期内电路的维护,确保7×24小时电路的畅通。2.2.5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乙方的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和各地市分公司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2.2.6乙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因国家的通信规定调整,乙方有权对所协议中商定的业务服务功能及资费作相应的调整,并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第三条电路的开通和退租3.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负责电路调度和电路端到端测试,电路测通验收标准为:比特误码率等于或优于10E-8。经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签订20日内为本协议所涉及电路的正式开通时间。3.2甲方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租费(含税价)标准和收费方式4.1甲方、乙方双方协议签署后,乙方施工完成,甲方验收无异议,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新增费用。4.2次年电路租用费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涉及的3条10M数字电路,使用地址及电路费用明细如下:序号点位带宽年费备注1泸水分局大墩子所10M7200元新增2泸水分局分水岭所10M7200元新增3泸水分局仁德所10M7200元新增一年费用合计21600.00元3条电路年费用为¥216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整);本合同期限为壹年(2026年11月0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合同费用合计:216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整)。4.3甲方如对月租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双方协商进行调整。4.4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低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则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高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执行。4.5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5.1乙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权益。5.2乙方承诺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5.3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5.4乙方保证每条电路端到端的误码率(BER)低于10E-8。;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电路的网络可用率达到99.99%。5.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5.6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将在发生电路故障后6小时内恢复线路正常。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7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地震、洪水、战争、国家政策明令禁止该类电信业务等),故障电路恢复阻断超过6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25%,恢复阻断超过12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50%,恢复阻断超过24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75%,恢复阻断超过48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措施:6.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6.2甲方按约定足额交纳月租费。若发生欠费,甲方应及时补足欠费,并向乙方按每日3‰交纳欠费滞纳金。6.3若甲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及有关滞纳金,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租费及滞纳金等,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及滞纳金。6.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质量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未达到规定水平,应按照电信条例相应条款承担责任。6.5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6.6甲方办理的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租给第三方或有损乙方利益的不当用途,乙方有权直接停止对此的服务,并视情况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6.7乙方未按时开通电路的,每逾期1日,按该电路当月租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不可抗力及其他影响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协议履行影响状况的证明。7.3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受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叁年。协议期限届满时,若一方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修改、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并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若未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甲乙双方均有保守本协议秘密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11.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甲方:泸水公路分局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