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康大恒元昌商业中心建设项目、4幢4-7-1号房产 隆阳|保山 起拍价:64.75万 拍卖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标的物描述 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标的名称 保山康大恒元昌商业中心建设项目、4幢4-7-1号房产 执行裁定书 (2026)云0502执恢223号 标的所有权人 保山康大乡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评估信息 评估总价 809478元 价值时点 2026年6月23日 标的产权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产权证号 - 合同备案登记号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标的产权证信息 共有情况 - 房屋用途 商业 土地性质 出让 土地用途 - 建筑面积 149.24㎡ 土地面积 - 房屋结构 - 房屋所在层/总层数 第1-2层/共4层 标的权利限制情况 查封情况 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查封 抵押情况 -- 标的现状介绍 房屋户型 (以实际为准) 房屋朝向 (以实际为准) 装修情况 (以实际看样为准) 租赁情况 - 是否已腾空 - 欠费情况 请竞买人向物业公司了解(以实际产生为准) 装修情况及使用情况 (以实际为准) 过户情况 请竞买人向有关职权部门了解 其他介绍 - 标的过户相关税费情况 买方税费 相关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卖方税费 相关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拍卖标的仅有合同备案登记的,拍卖成交后,符合办证条件时,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本次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对于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成交后由买受人垫付的,买受人可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自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裁定书)之日起超30日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申请退税权利,本院将依法发放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垫付税费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拍卖成交后法院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瑕疵说明 1.对于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情况,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查询并自行协商处理,与法院无涉。物业费、水、电等能否办理变更手续及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有竞买标的物实际情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标的物以实际现状进行拍卖、移交,标的物视频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拍卖标的以实际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有意向的竞买人请实地看样。土地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4.该标的物属未售房产,暂未办理产权证,是否能办理产权证请自行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本院不承担办证条件的保证责任。5.拍卖标的物如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实际面积为准。对土地使用权面积有疑问的请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请有意者特别注意这一情况。相关附件下载: 评估报告1.pdf 相关附件下载: 评估报告2.pdf 更多详细信息及报价地址: 保山康大恒元昌商业中心建设项目、4幢4-7-1号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