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2026年度沙市区教育城域网电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发布日期:2026-10-29 16:20|发布单位: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所在地区:沙市区|阅读次数:

一、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00

二、合同名称: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HBJZA2600591CGN00

四、项目名称:2026年度沙市区教育城域网电路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 2、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 3、联系方式:0716-4313723 4、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5、地址: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6、联系方式:0716-852603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400000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391900元 5、合同金额:39.19(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8月01日至2027年07月31日;履约地点:沙市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02-2026-0017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6-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沙市区教育信息化城域网服务合同.pdf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OO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湖北荆州]甲方:[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勇]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济文]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互联的的互联网接入服务。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网IP地址。L.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速率的90%。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1.9“工作日”:除周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二条服务内容2.1甲方使用乙方[1条2G互联网电路、1条200M互联网电路、1条100M互联第1页共18页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OO网电路、1条30G组网电路中心点和59条1000M组网电路1业务用于「办公1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当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3甲方向乙方提供并经乙方审核确认的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3.1.3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并签署《资源用途承诺书》(附件三),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应当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3.1.6应当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甲方调整终端接入地点的,IP地址可能会随之变更。3.1.7应当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1.9使用本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3.1.10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1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第2页共18页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OO3.1.1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3.1.1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当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3.1.14甲方承诺遵守附件一《用户入网责任书》和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甲方应当按价赔偿。第四条业务的开通4.1本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本服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当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本服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本服务的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本服务计收月使用费。第3页共18页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OOoe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5.1甲方在服务期限到期前终止本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业务终止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时间为准,但不得早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第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时间早于上述时限,则本服务终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6.4.2条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5.3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甲方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电路使用费甲方本次使用乙方1条2G互联网光纤电路、1条200M互联网电路、1条100M互联网电路、1条30G组网电路中心点和59条1000M组网电路。以上互联网电路和组网电路使用费整体优惠打包按每年391900元缴纳。6.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甲方: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集联支行]户名:[荆州市沙市区教育信息化与装备保障中心]账号:[13021240000000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421002695128261B]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16号]电话:[13677228809]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红门路支行]银行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账号:[1813002529200052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0677743C]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电话:[0716-8526037]6.3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使用业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结算。若结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结算通知单进行调整。6.4月使用费: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支付:(1)按月支付第4页共18页合同编号:HBJZA2600591CGNOO甲方应当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月月使用费。缴纳费用后,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2)其他方式[按年支付]。甲方在2026年9月30日前向乙方按年支付当年(即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业务使用费391900元。本合同履约时限为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6.4.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6.4.2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6.4.3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