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 工程项目编号A6401000141100639标段名称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四标段标段编号A6401000141100639001002合同订立信息建设单位宁夏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宁夏博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2签约时间2026-08-11合同期限120日历天相关附件【14号】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四标段(修订版)(2)(2).pdf 【14号】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四标段(修订版)(2)(2).pdf (GF-2012-0202)合同编号:NXBW-2026-JL-014号正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使用单位(全称):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货建人(全称):宁夏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二宁夏博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一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四标段;2.工程地点:大连路(丽景街-友爱街)、兴源路(丽景街一泵站)、兴水路(丽景街一友爱街)、丽景街(大连路一银新干沟)、德源街(大连路一银新于沟):3.工程规模:对丽景街(大连路-银新千沟)道路雨污分流改造,拆除并在原线位新建排水管道,同步更换预留管、雨水口及雨水口连接管,并配套实施其他附属工程等: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160.55844万元,最终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1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干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附录B上人同E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定本合X1中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贺喜,身份证号码:642222199707161838,注册号:44040298。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暂定为(小写):139267元,大写:壹拾叁万玖仟贰值陆拾柒元,最终按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1.2%计取监理费,由使用单位支付。使用单位、代建人、监理人充分知晓并确认该项目为兴庆区政2府投资的委托代建项目,项目类型为委托代建,该项目资金金部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及向监理人支付数项),所以该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人仅为使用单位,若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监理人承诺仅向使用单位主张与款项支付相关的责任,承诺不以包括诉讼在内的任何方式向使用单位以外的代建人主张与款项支付相关的所有责任。包括:I1.监理酬金:暂定为139267元,最终按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1.2%计取监理费。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监理期限:白26年8月1日始,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全部届满之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C)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3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各方承诺1.监理人向使用单位、代建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使用单位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代建人承诺承担除付款义务以外其他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按照代建协议及《兴庆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3.本合同一式壹拾份,(肆正陆副)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执肆份,代建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肆份。4.本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盖章)法定代我人共投我(盖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W113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统一社会信用:91640100MA76M5EIP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0951-8802520传真:传真:0951-2080346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S1-107号监理人:宁夏博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权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91640323MAEJOHHHSL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账号:2903021309200310161电话:18309538626传真:1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永清路东侧、南环路以南永青苑3楼13铺电子邮箱:461325129@qq.com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与解释1.1定义路上下文另有共意义外。原成本合同的会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1.1.3“代建人“是指由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会同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发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独立法人单位。1.1.4“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使用单位、代建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6“监理”是指监理人受代建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6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代建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8“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10“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由代建人审核报使用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3“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使用单位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4“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使用单位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5“一方”是指使用单位、代建人或监理人;“三方”是指使用单位、代建人和监理人三方;“第三方”是指除使用单位、代建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7“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8“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9“不可抗力”是指使用单位、代建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代建人、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代建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代建人主持的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代建人复核、使用单位批准后支付;(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代建人、使用单位;(15)经代建人、使用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代建人、使用单位;(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代建人、使用单位。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代建人、使用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使用单位及代建人书面报告,经使用单位及代建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使用单位及代建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使用单位、代建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