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49937894120265201
二、合同名称: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6-C2-003316-GXST
四、项目名称: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桂平市西山镇桂贵北路21号 联系方式:0775-3397886 供应商(乙方):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石政路1号 联系方式:0771-557026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3815383.5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杨军勇执业证书信息:1、高级工程师(专业:道路工程;证书编号:GX12022006384);2、注册建造师(专业:公路工程,编号:桂245111118094);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交安B26G01118。 2.合同金额(元):3815383.5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详见附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S310、S304 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上传版.pdf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承包人: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1年10月28日目录
一、施工合同.
二、廉政合同..
三、安全生产合同
四、成交通知书.
五、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六、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经理委任书..
八、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九、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1..711..16.17..19..30...31...32
一、施工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为实施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项目,已接受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施工内容(一)S304线K188+900~K189+000段:在坡脚设H=2.5m的路堑墙,硬化两侧边沟,在边坡坡顶设置截水沟,并设置急流槽汇于坡脚边沟。(二)S310线K111+120~K111+200段:在坡脚设H=2.5m的路堑墙,修整边坡,并硬化两侧边沟。(三)S310线K120+700~K120+780段:在坡脚设H=2.5m的路堑墙。(四)S310线K140+580~K140+630段:在坡脚设H=2.5m的路堤墙,在坡面设置C20砼护坡。(五)S304线K168+600~K168+800段:在坡面设置锚杆挂网喷砼防护。(六)S304线K181+250~K181+400段:坡脚设H=3m的路堑墙,硬化坡脚边沟,坡面做锚杆挂网喷砼防护。(七)S304线K170+400~K170+500段:边坡坡面设置锚杆挂网喷砼防护和覆盖式引导防护系统。(八)S310线K121+540~K121+660段:在路肩设置H=4.0m-1-重力式路肩墙和排水沟。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壹万伍仟叁佰捌拾叁元伍-2-角叁分,(小写)3815383.53元
四、乙方项目经理:杨军勇,乙方项目总工:陈汉勇。
五、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优良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七、付款方式:按完成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支付证书最低限额为5%签约合同价。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计量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资料,甲方办理支付手续。
八、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
九、履约保证金:(1)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返还方式、时间及条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提交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书面申请及质量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不计利息);(2)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4)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十、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结算价的2%。返还方式、时间及条件:乙方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后,向甲方提-3-交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甲方在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果无异议,甲方在核实后办理返还手续(不计利息),如果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完成缺陷责任,甲方有权扣留未履行缺陷责任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十
一、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完毕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保密、争议解决等法律效力具有延续性的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十
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单位的廉洁从业规定,并签订《廉政合同》,具体见附件。
十
三、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求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做好一切安全工作,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详见附件。若出现安全事故,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
四、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若乙方拒绝修复或返工,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
十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合理的调查费、文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
六、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甲方(单位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乙方(单位盖章):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森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775-3397886联系电话:0771-5570265联系人:陈华联系人:张耀文单位地址:桂平市西山镇桂贵北路21号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1号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开户名称: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桂平支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建行南宁民主支行营业部账号:45001753849059999888账号:450016043610593688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124500004993789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788443850B日期:2026年1。月28日日期:2026年10月28日签订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6-
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2使用以及投资效益,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的项目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7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建筑材料、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8-(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本合同作为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随主合同生效而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限公司-9-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字皮盖))基日期:2026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6年10月28日:-10-
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S310、S304桂平段公路灾毁修复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广西安通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