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N5105012026000458-1
二、合同名称:2026年教学保障服务
三、项目编号:N5105012026000458
四、项目名称:2026年教学保障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党校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勤政路1号联系方式:0830-2880093供应商(乙方):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龙腾路10号联系方式:18715799899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教学用房保障1(批)¥26,930,000.00¥26,930,000.00无2教学用房保障1(批)¥3,000,000.00¥3,000,000.00无合同金额: 29,9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叁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1月18日至2027年11月17日履约地点:泸州市纳溪区勤政路1号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2026-2027.docx房屋租赁合同.pdf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党校2026年10月28日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党校(采购人)乙方: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甲方对2026年教学保障服务(项目编号:N5105012026000458)进行采购,于2026年10月26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乙方为2026年教学保障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1.一方:指甲方或乙方。2.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3.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4.租赁房产:指租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属场地及附属配套设施,具体范围见附件。5.交付日:指租赁房产交付给甲方的日期。6.起租日:指开始计收租金的日期。7.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租赁甲方房产应支付的租金。第二条租赁房产及用途第二医教园区教育培训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勤政路1号,项目总面积1060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154.14平方米。甲方承租该项目地下车库、教学楼、综合楼、垃圾库、门卫室1、门卫室2、设备用房、文体中心(游泳馆除外)、消防控制室、学术报告厅,前述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合计56185.81平方米,以及其配套附属场地,作为办公及教学场地使用。租赁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平面图纸为本合同附件。第三条租赁期限本采购项目为一签多年项目,一签多年服务期限:三年。本次合同为第一年。3.1本合同租赁期为:2026年11月18日至2027年11月17日。3.2如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续租,需在租赁期结束前90日内由双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后继续租赁。如乙方同意甲方续租、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多为三年;如在租赁期届满前甲方未提出续租请求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3.3租赁期届满,乙方继续出租该租赁房产的,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且甲方未发生违法或违约情形、甲方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承租权。3.4租赁期届满前,甲方应做好返还租赁房产的准备,并保证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将租赁房产移交给乙方(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则不适用该条款)。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本合同的租金按年计收,双方确定每年租金为2993万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叁万元整)。4.2双方同意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00%。4.3租金不包括甲方所用水、电、气、宽带等各种费用以及物业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4甲方所付租金以银行汇兑/转账/电汇等方式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101300000814472开户行:成都银行泸州分行第五条租赁房产的维修、维护5.1租赁期间的保管责任自交付日起由甲方承担。5.2租赁期间建筑主体(包括乙方实施的装修装饰)和承重结构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由乙方处理,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5.3租赁房产交付日之前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整改维修,双方在交付日前确定的未整改事项,由乙方负责整改维修。5.4甲方负责租赁房产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甲方所购的物资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5.5租赁期间,如出现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遇突发紧急情况,乙方应立即组织维修整改,避免影响甲方正常教学培训活动。5.6乙方对租赁房产进行正常的检修或因突发事件对租赁房产进行抢修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房产因水、气、电、热等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装修、改造6.1甲方如需对租赁房产进行改造、装饰、装修、提升等(以下统称:装修工程)的,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甲方的装修工程应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或妨碍第三方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6.2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或超出经审定的方案的范围,擅自装修、改造、提升租赁房产或增设附属设施影响乙方房屋正常使用或有安全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拆除。6.3甲方经乙方同意可以实施装饰装修及添置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应及时剥离甲方相关物品,但不能破坏乙方租赁物,不能剥离部分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双方届时协商处理。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除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乙方还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1)对甲方改造、提升租赁房产等行为,进行审核同意;(2)当甲方违约时有权收回该租赁房产的使用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出售该租赁房产时,提前30日通知甲方;(4)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有关租赁的税费;(5)乙方将租赁房产的用电、用气、用水、宽带等户名变更为甲方;(6)乙方不得对甲方正常使用租赁房产进行干扰或妨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租赁房产的维修、维护义务。7.2除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外,甲方还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1)有权自行确定该房产的物业管理单位;(2)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即享有租赁房产的使用权以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3)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房产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4)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产用途、内部结构及各种配套附属设施。如甲方确有需要,须事先将方案报乙方同意,严格按乙方意见实施;(5)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以无理要求拒付;(6)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负责水、电、气等费用的支付,甲方承诺及时足额缴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治安、环卫等;(7)甲方应当合理使用租赁房产及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因自然使用、不可抗力损坏和因质量问题损坏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因使用不当损坏由甲方承担。(8)租赁期间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9)租赁期间,租赁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自身质量问题或乙方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甲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由甲方承担;(10)甲方负责租赁期间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由甲方承担;(11)甲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12)甲方有权使用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广告牌位的使用以及广告的发布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返还与延期占有8.1甲方应在本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向乙方交还租赁物业,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宽带等各种费用以及物业费、维修费)。8.2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对租赁物业实施装修工程或安装设备设施等的,应在返还租赁物业之前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对拆除所造成的损坏加以修复。如经乙方同意以现状交还的,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如甲方未移除装修改造、自有设施及放置在租赁物业内的所有财产,则应视甲方放弃未移除部分的所有权,乙方有权选择自行拆除、恢复或另行处置,因前述拆除或处置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进行任何补偿。8.3如甲方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未向乙方交还租赁物业,乙方有权选择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4延期占有,甲方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应按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适用的租金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延期占有期间的租金。如乙方因该延期占有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的租约或意向文件无法履行),甲方应当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第九条违约赔偿责任9.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约定的,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如本合同具体条款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另有约定的,则执行该约定。9.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等),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甲方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完毕所有未付金额及违约金为止。如甲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日或租赁期内累计逾期支付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付款期限相应顺延。9.3甲方擅自中途退租或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提前30日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业,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且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年租金总额1%作为补偿;乙方擅自中途收回租赁房产或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且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年租金总额1%作为补偿。第十条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为租赁物业内的财产、人身购买相应的保险,否则自行承担财产、人身损失风险。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终止11.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提前解除。11.3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甲方应承担的费用:(1)租赁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2)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征收;(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11.4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改变租赁用途;(2)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租赁物业给第三方;(3)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未经乙方同意或超出经审定的范围,擅自改造、装修、提升租赁物业;(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1.5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履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向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并结清应承担的有关费用。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若因本合同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租赁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解决。12.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3.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3.2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13.3如下附件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