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开交易项目编号czsjqt202609-004交易项目名称2026-2027年公共自行车维修零配件、电池零配件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其他交易合同编号czsjqt202609-004-01合同名称2026-2027年公共自行车维修零配件、电池零配件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标段(包)名称2026-2027年公共自行车维修零配件、电池零配件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标段(包)编号czsjqt202609-004-01标的物标识码3f3b3773-1928-479b-ae7d-9e7bfdc1b0e2合同甲方名称滁州市城泊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甲方角色合同乙方名称合肥巢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3100.000000金额单位元合同期限(天)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4日合同完成日期2027年10月13日质量要求价款形式代码采购项目子包编号采购合同.pdf

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名称:2026-2027年公共自行车维修零配件、电池零配件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买方:滁州市城泊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电话:15305509612住所:滁州市清流西路原扬子宾馆停车场院内卖方:合肥巢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话:18955109265住所: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湖花园B区5栋1108室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4日滁州市城泊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的2026年9月-2027年9公共自行车维修零配件、电池零配件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中所需公共自行车电池零配件经公开招标,确定合肥巢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卖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本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4)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其他合同文件。以上文件相互补充,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详见附件《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3、合同总价合同预估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拾陆万叁仟壹佰元(¥163100.00。开票税率:13%)投标综合单价不变,数量按买方实际验收合格到货数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实际验收合格数量×对应投标综合单价。4、付款方式:买方收到卖方配送的配件验收合格后,由卖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有效发票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批次采购产品的相应付款。5、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6、供货(施工)地点: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7、质量标准与订货(1)质保期1年,自每批货物完成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货物有任何质量问题或者故障的由卖方负责免费维修、退换。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如果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标准,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标准的,以买方的要求为标准。(2)交货时间:自卖方收到买方的发货通知之日起35日内,卖方将所有产品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如需安装的应当完成安装调试)。8、验收要求(1)验收分为到货初验、安装调试验和最终验收。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买卖双方应共同开箱清点数量、检查外观及核对型号规格,签署《到货接收单》,仅确认外观数量,不代表质量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30]日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无重大问题,双方进行最终验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全部完成。(2)货物在验收时,卖方应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卖方提供的必要文件。(3)验收标准。除符合《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外,还应符合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商公开承诺的更优标准(以严格者为准)。9、质保及售后服务:(1)卖方须提供1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并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2)卖方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如货物出现故障,电话响应无法解决,卖方必须在接报修电话3小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10、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2)向滁州人民法院起诉。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买方:滁州市城泊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卖方:合肥巢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239000,邮政编码:239000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二、合同一般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的主要条款;<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4.完整物权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5.质量保证(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包装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伴随服务(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8.标的物的交付(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检验和验收(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合同价款和支付11.合同价款和支付(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1>合格的销售发票;<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六.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买方违约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验收合格后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4.卖方违约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5个日历日内完成批次供货及安装调试。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天处以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累计提供配件3批次不合格,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解约赔偿金。15.不可抗力(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七.索赔16.索赔(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