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智库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 ZSHJ-WHS-FW-2026-307
四、项目名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智库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级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联系方式:82826567供应商(乙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联系方式:1362867600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智库服务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3892000合同金额: 389.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29日;履约地点:武汉市人民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7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市政府办公厅智库服务项目.pdf市政府办公厅智库服务项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智库服务协议甲方: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乙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七类智库产品及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武汉市专属智库研究服务;(2)武汉市舆情监测与分析研判服务;1(3)武汉市对标先进城市专项研究服务;(4)武汉市重点产业专题研究服务;(5)适配武汉市发展的经济信息与政务信息服务;(6)海外智库涉华及涉汉经济信息服务;(7)武汉市定制化智库专题调研与专场研讨活动服务。2.服务方式乙方以互联网、机要交换、印刷品邮寄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智库产品及服务。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9.2万元,1.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服务费用:(1)首期款:合同总金额的30%。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2)中期款:合同总金额的20%。甲方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3)尾款:合同总金额的50%。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全部服务事项后,向甲方书面申请开展绩效评价;甲方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出具绩效评价意见及费用支付建议。如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申方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2.乙方于每期款项支付前,向甲方开具当期约定金额的服务费发票。3.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菜市口支行账号:02000018090046242342第三条服务期限1.本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壹年:自2026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2.本协议到期后,根据《武汉市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指引(2023年版)》有关规定,一年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认可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可续签,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仅以本单位内部管理、决策、研究、分析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智库服务成果。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智库产品公开发表或用于商业性运营或向第三方提供,如以任何形式传输到甲方以外的任何网络和媒体,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短彩信、APP、公众号等各种形式。3.甲方若以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复制或传播本协议项下智库产品,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超范围使用的方式和责任。4.甲方应保证接受乙方智库服务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若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本合同范围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协议生效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以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信息作为提供服务的对接方式。2.听取并满足甲方对乙方智库产品质量、传输时效及技术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信息的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分析、撰写报告等工作,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本协议约定。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接收信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1应及时排除故障。5.本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第六条知识产权及保密1.乙方为履行本项目向甲方交付的智库研究报告、舆情分析成果、调研材料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开展服务所依赖的既有数据库、分析方法、技术工具等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本单位内部以管理、决策、研究为目的,使用上述成果。2.甲方应尊重和保护本协议项下服务成果、载体等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3.甲、乙双方均应就本协议项下事宜保密,不得披露双方合作内容、方式以及过程等。需要对外披露的,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双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终止和无效而解除。4甲方应建立自查机制,发现部门单位及个人有违背本协议约定行为的,应3个工作日内纠正。如上述问题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确认上述行为已纠正则恢复提供服务,纠正期间服务期的计算不中止。第七条通知及送达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递送、邮寄快递等方式发出,以邮寄快递交寄日为准。2.书面通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按照本协议载明的信息发出。如任何一方信息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且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添加附件等,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4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有效,且上述文件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本协议因前述原因发生变更、解除,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已发生部分涉及费用不予退还。4.本协议为打印文本,任何手写修改条款非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盖章均不生效。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2.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若在守约方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违约方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守约方有权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3.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3%,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补足差额。第十条不可抗力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5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在协商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应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3.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的其余事项。第十二条附则1.本协议履行地为乙方指定服务部门所在地,即武汉市。2.本协议的执行不因协议双方任何人事变动而失效。3.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2026年1月27日2026年1°月7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