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11011326210200027887-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326210200027887-XM001
四、项目名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顺义区计量和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3号 联系方式: 010-69468771 供应商(乙方): 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39.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中标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合同.pdf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合同编号:JL202617甲方:北京市顺义区计量和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乙方: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10月27日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北京市顺义区计量和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乙方(全称):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测设备更新项目2、采购计划编号:11011326210200027887-XM001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单相电能表检定装置1套、心、脑电图机检定仪1套、无创血压模拟仪1套、现场全自动压力校验仪1套、标准砝码2套、标准金属量器1套、三相电能表检定装置1套、活塞式压力计4套(详见附件1)
二、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139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元整(注:各设备单价见附件1)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①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50%;②所有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好后,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30%;③剩余金额2027年9月30日前完成支付。注:①所有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先提供国家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②支付金额如遇小数,均向上取整(万元);③所有款项支付均以财政资金拨付为准,由于财政资金拨付未到位不能支付,不属违约行为。3、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杖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3、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仪器设备到货日期:2026年11月30日之前2、履约地点:甲方指定3、货物包装、运输和交付要求(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约定的指定现场。(2)除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5)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申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验收-2-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验收主体:甲方和乙方2、履约验收时间: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好,并具备北京市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溯源证书,运行稳定后在10个工作内完成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单个设备一次性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验收5、履约验收的内容:仪器设备性能和技术参数6、履约验收标准:是否符合附件1的技术指标
六、质量标准、保证和售后服务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5)供应的货物,乙方应携带北京市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溯源证书。(例如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质量瑕疵(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6)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合法、合规且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违反本约定,或由此引发与第三方的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财偿。-3-3、售后服务(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①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②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③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④在甲方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3)售后时间口各仪器设备生产厂家规定的售后时间;M供应商确定的售后时间:1年6
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金额有甲方指定。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4-3、合同的终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男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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