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N5132322026000072-1

二、合同名称: 院内制剂研发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32322026000072

四、项目名称: 院内制剂研发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四川省若尔盖县藏医院(阿坝州第二藏医医院) 地 址: 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麦溪路98号联系方式:0837-2298821供应商(乙方):西南民族大学地 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联系方式:028-8570870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四川省若尔盖县藏医院(阿坝州第二藏医医院)院内制剂研发服务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主要标的单价:1498800.000000元合同金额: 149.8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27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技术服务合同(1).pdf技术服务合同(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院内制剂研发服务采购项目委托方:四川省若尔盖县藏医院(阿坝州第二藏医医院)(甲方)受托方:西南民族大学(乙方)签订时间:2026.9.21签订地点:著及盖易有效期限:2026.9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四川省若尔盖县藏医院(阿坝州第二藏医医院)住所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麦溪路98号法定代表人:_豆尕甲小项目联系人:_南措吉联系方式:_15597699533通讯地址:_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麦溪路98号电话:传真:_08372298821电话:_08372298821_电子信箱:_595833559@qq.com_受托方(乙方):西南民族大学_住所地:_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法定代表人:_麦贤敏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_更藏加联系方式:_13519703552通讯地址:_双流区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院内制剂研发服务采购项目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南(试行版)》、《四川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完成“七味杜鹃丸”院内制剂备案所需的相关研究和资料撰写服务。2.技术服务的内容:1、提供藏药“七味杜鹃丸”制剂的制剂工艺研究、中试放大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含内控标准、微生物)、制剂稳定性考察(含药包材和容器选择依据)、临床前抗高原红细胞增多症(HAPC)药效学试验、单次给药急性毒性试验等服务。2、提供备案申报服务,包含说明书样稿、标签、实验记录:协助采购人完成处方背景、使用记录收集、文献查新、检索、资料打印工作:并负责证明性文件及资料的整理。3、完成不少于制剂处方量的10倍的3批次连续中试放大生产实验,并出具自检报告。4、围绕“七味杜鹃丸”的处方组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及药效作用等创新点,构建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成2项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材料编制与申报,推进专利审查并取得授权。其中处方归属权和专利归属权均为采购人。5、依托本研究项目,完成人才培训和交流共计2次,每次培训人数不少于10人,每次培训时长不少于3天。。3.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通过现场指导、远程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提供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西南民族大学2.技术服务期限:2026.9.21-20299203.技术服务进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启动技术服务工作,按照“需求确认—方案制定一技术实施—调试优化一成果提交及验收”的进度开展。具体时间节点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完成相应技术服务内容。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认真开展技术服务,确保服务过程规范、技术资料完整、服务结果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及验收工作。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乙方应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问题处理服务,对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处方组成、剂量等信息。(2)甲方提供药材购买信息和质检报告(3)(4)2.提供工作条件:(1)甲方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包括相关生产、制备、检验及研究场所。(2)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乙方开展样品制备、工艺验证、质量研究、现场调研及相关技术工作。(3)(4)3.其他:甲方应指定项目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技术沟通、资料交接、工作协调及进度确认: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甲方确认的技术方案、阶段性成果、样品信息及相关事项,甲方应及时予以确认和反馈。涉及第三方检测、委托加工、补充试验或其他需甲方配合的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甲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样品及相关工作条件。。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1,498,8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第一期款: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达到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00%。(2)第二期款:完成三批中试放大及检验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达到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第三期款:取得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用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号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达到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帐号:51001446439059555888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分析方法、技术报告、研究数据、阶段性成果、未公开技术资料,以及乙方的报价、成本、合作模式、人员信息及其他明确标识或依其性质应当认定为保密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者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用途。。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因履行本合同确有必要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甲方应对上述人员履行必要的保密管理和告知义务。3.保密期限:自甲方知悉相关保密信息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5年。对于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或者双方明确约定长期保密的信息,在该信息依法进入公开领域前,保密义务持续有效。4.泄密责任:甲方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立即停止泄密行为并采取必要措i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不视为违约,但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与院内制剂有关的处方组成及配比、原辅料及炮制信息、制备工艺及工艺参数、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生产记录、研究数据、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使用资料、备案申报资料、样品信息、未公开研究成果等技术信息:以及甲方的经营管理信息、采购信息、价格信息、合作信息和其他未公开资料。涉及患者信息、临床病例或其他个人信息的,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复制、披露或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项目负责人、研究人员、试验人员、检测人员、数据处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因完成本项目确有必要接触甲方保密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提供给无关第三方。。3.保密期限:自乙方知悉相关保密信息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5年。对于院内制剂处方、关键生产工艺、未公开研究成果以及依法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或经甲方书面同意解除保密义务前,乙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4.泄密责任: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披露、使用、复制、转让甲方保密信息或者将其用于本项目之外用途的,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损失扩大,并依法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涉及个人信息、临床资料等内容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但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因国家法律法规、药品监管政策、院内制剂备案要求、技术标准或相关规范发生变化,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案、资料要求或实施方式需要调整的。2.因甲方提供的处方、原辅料、样品、技术资料、临床使用资料或其他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原技术方案需要调整,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3.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试验结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增加补充试验、验证研究、检测项目或调整研究进度,导致原合同约定内容需要变更的。4.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检测或委托事项进度变化、监管部门补充要求,或者其他非双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服务内容、费用安排或履行期限需要调整的。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供应商在项目服务完成后1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接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10日内自行组织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案、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资料、检验方法及验证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阶段性及最终技术报告、备案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和文件。。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双方如对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按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及其他成果进行审核,可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评审、样品检测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