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新疆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霍城县千艺装潢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11101000030969944

五、合同编号:11NMB0U8669X202615825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文化墙、展厅设计布展详见附件件1.002208522085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南关社区宋亚楠 联系电话:18935978301 传真:/ 地址:水定镇朝阳南路7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宣传推广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0U8669X202615825).pdf合同编号:11NMB0U8669X202615825采购单位(甲方):新疆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霍城县千艺装潢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霍城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霍城县千艺装潢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霍城县千艺装潢部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霍城县千艺装潢部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文化墙、展厅设计布展--品牌:1件22085.0022085.00合同总价(元)22085.00合同总价(大写)贰万贰仟零捌拾伍元整

二、付款方式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甲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合法有效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三、服务条款1.服务内容: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质要求及安装位置完成宣传牌、展板的制作与安装;2.验收标准及异议处理: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单;若甲方有异议,需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具体问题,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解决方案,双方协商解决;若甲方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3.乙方免责条款:因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延误、设计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确认方案等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返工或产生额外费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且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返工费、误工费等);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调整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2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合同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服务的(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 107064818933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