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项目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
一、合同编号:20261022HT(GY)000001
二、合同名称: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项目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
三、项目编号:D640402-20260813180846832
四、项目名称: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原州区寨科乡中心小学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0954-283070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 联系方式:0951-60955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及时有效,方便联系,不能单方面解除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571 合同金额:0.571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中心小学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1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公告
十
一、合同附件: 校方责任险合同(2).pdf
十
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0914BX00924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寨科乡中心小学)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中心小学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监督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州区教育局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GY)001280;项目编号:D6404000141100645)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标通知书,为明确本项目具体服务事宜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投保基本信息1.投保范围:甲方所辖校园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2.投保性质:政策性校园责任保险,保障甲方在教育教学管理、校园活动组织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3.保险地域范围:甲方校园辖区内、甲方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教学活动、研学实践、文体活动、外出赛事及往返途中。1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个完整学年度,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保险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约,未达成续约的,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收费标准:学生保费10元/人/学年,教职工保费50元/人/学年。2.总保险费:依据实际参保人数核算。3.支付方式:由学校(园)按投保人数审核后一次性转入乙方提供的对公银行帐户。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9102001040038007.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提供理赔咨询、案件协查、纠纷处理等服务;2.如实提供参保人员信息,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配合乙方开展安全排查、案件调查工作;3.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风险,落实安全教育管理职责;4.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在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交2理赔所需材料;5.不得隐瞒事故、虚报损失、伪造材料骗取保险金,否则乙方有权拒赔、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指定配有从业资质的专职业务人员,及时联系甲方及所辖学校,办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业务。2.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身份证等磋商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3.乙方必须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承诺做好保险理赔及相关售后工作。4本合同签订后即产生保险效力,承担保险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凡因保险单据出具不及时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5.乙方应当协助学校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排除安全隐患,进行相应的公益活动。6.保险事故发生后,明确为保险合同条款赔偿的,乙方要按照应急处置措施先垫付洽谈约定的保险金,再按事后理赔程序索取各种资料。7.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乙方赔偿保险金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所辖学校、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8除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五、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即3应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不认真履行磋商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合同纠纷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4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甲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乙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乙方调阅。乙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5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八、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乙方官方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执行,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教体局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AA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11年9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