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安宁市禄脿卫生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安宁市禄脿卫生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91101000030837340

五、合同编号:4530181HT202601027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专线/数据专线/和商务/移动宽带/云计算/云安全/云桌面)详见附件面议1.0090009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安宁市禄脿卫生院 联系人:张文珂 联系电话:13619670073 传真:/ 地址:禄脿街道新驿路2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安宁市禄脿卫生院数据专线业务服务协议.pdfYN_FBXY_20261013000596安宁市禄脿卫生院数据专线业务服务协议甲方:安宁市禄脿卫生院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1/17YN_FBXY_20261013000596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基础信息基础信息表甲方名称安宁市禄脿卫生院甲方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新驿路21号甲方经办人段老师甲方联系电话18208786826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乙方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18号全球通大厦乙方经办人赵川乙方联系电话13888679280协议期限协议总金额人民币(元)9000协议总金额(大写)玖仟元整本协议有效期为:2026-11-01至2027-10-31如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与用户实际使用期限不一致,费用应当自实际使用之日起算(有免费试用期的除外)。期满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合作的,本协议自动延期12月,顺延次数不限。任何一方欲在协议期限届满后不再顺延或存在异议,需提前30日将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缴费信息付费周期按年付费方式预付费付费主体集团付费付款信息付款方信息收款方信息付款方式对公转账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8888015600004570发票信息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名称安宁市禄脿卫生院发票交付方式先票后款收到发票30天内付款业务计费生效计费开始时间开通次月计费方式按月计费时长(月)12计费方式补充/其他说明甲方协议份数2份乙方协议份数2份2/17YN_FBXY_20261013000596

二、业务说明第1条业务描述数据专线是依托传输网络资源,根据集团客户选择的传输带宽、业务接口类型及传输地点,搭建安全、可靠的专用数据通道环境,为集团客户提供可靠的数据传送业务,实现点对点、点对多点的数据专网组建,包括数字电路、裸光纤等传输方式。第2条计费方式自业务交付甲方之时起,费用账单以乙方系统记载的金额为准。如果甲方对于金额有异议,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提供收费依据双方进行核对,如甲方未对乙方费用账单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按日计费,月资费折算为日资费,按使用天数计费,停机当日及复机当日按日资费计费,整日停机不收取日资费。按月计费,按自然月计,即计费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首月和末月按月资费计费,整月停机不收取月资费,非整月停机按月资费计费。按年计费,即按年度为周期计费,每跨度12个月作为一个计费年度,自计费起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按量计费,指按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的模式,包括按带宽计费、按流量计费、按时长计费、按请求次数计费等。一次性计费,指按照服务规格/标准计取费用,客户一次性支付相应服务规格/标准的全部费用后,即可享受对应规格/标准的服务或买断对应规格/标准的资源,后期不再额外收取费用(新增服务/资源除外),订购后一次性计费。第3条发票说明(一)乙方需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1.先款后票方式下,由乙方在收到甲方协议约定的款项后方可向甲方开具符合协议约定的发票。2.先票后款方式下,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预先开具符合协议约定的发票。甲方领取发票后,应按照发票金额全额付款,并按协议约定完成付款,如前期费用未支付,则未支付金额累计计算。3/17YN_FBXY_20261013000596(二)若实际付款人非甲方时,甲方应予书面确认,原则上乙方仍按照基础信息中约定的开票名称开具发票。(三)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且需符合如下要求:1.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集团客户可以向乙方申请增值税专票;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时,乙方不向甲方单位中的个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甲方指定专人或专用邮箱收取增值税发票,发票的交付不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及甲方的付款凭证。(五)乙方主要提供的业务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1.基础电信服务、安装服务(税率9%)2.增值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率6%)3.设备(税率13%)本协议开具的发票项目及税率以实际提供的业务、服务为准。第4条缴费说明(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应按照基础信息部分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缴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1.预付方式下,甲方须根据业务内容预存费用。当账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拟使用的通信业务费用时,甲方应当及时充值或缴费,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缴清下一期费用。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欠费停机”)。2.后付方式下,甲方应当在缴费期内及时充值或缴费,在每个缴费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欠费停机”)。(二)甲方业务正式在乙方业务系统开通时,乙方业务系统会为甲方自动生成甲方专属的集团账户(又称“缴费识别码”),甲方可通过缴费识别码进行账单查询、缴费及发票打印。若协议签署期间暂未生成缴费识别码的,乙方客户经4/17YN_FBXY_20261013000596理后期会另行将缴费识别码的查询方式告知甲方。缴费识别码仅便于甲方办理相关业务,账单的最终数据以乙方业务系统为准。(三)若甲方实际缴纳费用时的方式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缴费时双方确认的方式为准。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享有数据专线业务服务及客户服务的权利。(二)甲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三)为保障业务开通办理效率及服务质量,甲方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相关客户及业务资料,为施工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协调施工建设过程中归甲方所有的场地、电源、管道、布线槽道等使用事宜,和配合业务开通后的维护、抢修工作。(四)以甲方数字电路端口为界,甲方负责自有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目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维护、日常管理等。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接入设备,甲方有责任维护其安全,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甲方需赔偿。甲方应在有效期届满时返还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接入设备,如有毁损、灭失的,则按成本价进行赔偿。(五)甲方在进行数据专线业务开通及变更时需填写业务受理单,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收到此表单后,方可为甲方办理业务开通使用及变更。(六)甲方需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联络员,负责与乙方集团客户经理的沟通和业务联系。甲方如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提前10日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八)乙方提供的业务开通以后,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设备搬迁时,须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配合业务迁移保障业务正常使用。如迁移地点与现有地点非处于同一建筑内,即视为异址迁移,甲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定的业务资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5/17YN_FBXY_20261013000596(九)甲方每月产生的数据专线业务使用费用须按照缴费周期及时缴清,否则乙方有权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欠费违约金。若甲方长期欠缴费用,乙方可以停止服务。(十)甲方不再使用数据专线业务时,应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取消业务。(十一)甲方同意订购乙方集团产品,包括集团新V网、企业视频彩铃。甲方订购集团产品后新增产品成员时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业务受理单》并向乙方提供成员明细,由集团成员二次确认后开通。甲方订购成功后,乙方按照集团成员实际开通使用情况计收费用,集团成员未开通的不产生费用。企业视频彩铃功能费为6元/人/月,新V网对应的资费以办理业务时甲乙双方确认的业务受理单为准,可选择集团付费或个人付费,具体支付方式以《业务受理单》约定为准。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业务及相关客户服务。(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并保证接入设备的适用性和线路的畅通性。(三)乙方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业务受理表单后,方可为甲方办理数据专线业务,并须经甲方签字确认验收。(四)乙方有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乙方在对管内设备升级、网络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专人。(五)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网络及专线的使用制定相关的管理要求,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对甲方使用产品的情况进行管理。(六)乙方应在甲方使用此服务前,充分宣传告知甲方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服务提供的方式、收费方式等,并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七)除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调查或查询外,乙方将对甲方资料和传送的信息严格保密。(八)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1008688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乙方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处理。业务故障恢复与业务保障等级相关,业务保障等级包括AAA级、AA级、A级和普通级。6/17YN_FBXY_20261013000596第7条保密条款(一)“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得到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二)双方应该注意保护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三)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第8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甲方超过约定缴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暂停、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自欠费之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暂停一个月后甲方仍未结清欠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均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