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合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新能源9座多用途乘用车竞价采购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SHT-SZCG2026001024-A-2026-1
二、合同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合同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CG2026001024
四、项目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新能源9座多用途乘用车竞价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人民法院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誉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红棉四路23号中联展新能源汽车城3楼10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能源9座多用途乘用车(依维柯)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48800 合同金额:2488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6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采购方式:竞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10-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20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公务用车购置合同.pdf 公务用车购置合同.pdf 福田法院本院合同编号:FTFY20260078FUTIANCOURT深圳市人民法院经手人:226.10.19已核合同备案章合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合同合同编号:采购项目编号:SZCG2026001024甲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2654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联系人:黄明辉联系电话:13823612186乙方:深圳市誉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PJX1W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红棉四路23号中联展·新能源汽车城3栋108-2联系人:黄征联系电话:13554705130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1
一、合同标的1.1乙方应当根据竞价公告、竞价应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上述文件统称为竞价文件)并按照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型号单位单价(元)合计(元)备注1新能源9座多用途乘用车1依维柯牌NJ6540FBEV812台248800248800此价格为净车价,不含保险、上牌、购置税费用等2合计:人民币(¥)24880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详细配置):序号货物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规格1新能源9座多用途乘用车车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外形尺寸(长×宽×高)长5364X宽2080X高2405乘员人数9座CLTC城市综合工况(km)426轴距3366mm电力功率150kW最大扭矩330Nm电池电量88.8kwh配置冷暖空调乘客区推拉窗前雾灯全车座椅包皮右侧移门9座布局主副驾驶安全气囊前主驾安全带未系报警隐私灰玻风冷多功能方向盘十方向盘加热移门电动侧踏板180度后开门12.3寸触控大屏电动电加热后视镜电池能量回收电子手刹电子驻车IPMS胎压监测前后雷达360影像一键启动无钥匙进入+一键启动感速型自动落锁+熄火自动开锁ACC自适应巡航盲区检测+疲劳驾驶+车道偏离预警+AEBESP+EBA+HHC(含ABS+EBD)1.2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上表规定的详细配置内容详见竞价文件。
二、交货及验收2.1合同签订后45天(日历日)内,乙方负责将车辆运送4在甲方指定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乙方在甲方完成现场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当在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若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进行质量验收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注:上述所填写的时间最长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2.2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予以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更换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主张乙方的违约责任。2.3在甲方验收通过并接收车辆后,车辆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设备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为甲方提供深圳地区车辆上牌,甲方提供的上牌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无法上牌乙方无任何责任。总成交价内不含车辆购置税。甲方对车辆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2.4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含竞价公告及竞价应答文件等)所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52.5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2.6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双方另外约定的情形除外。2.7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公告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条件。2.8乙方保证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的技术要求完成交车前的检查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2.9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时转移。62.10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2.11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修理网点信息、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2.12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明确承担维修任务的维修站(厂)负责免费维修,若甲方自行选择维修站(厂)自费维修,不影响甲方继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权利”。2.13乙方负责为用户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免费负责调试及人员培训。2.14甲方需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厂家备案留底资料,资料包含: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新车订购单、发票联,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乙方保证3.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售的情形。同时,乙方出售的货物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乙方承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73.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口产品除外)。3.3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货物需安装或配置软件,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3.4乙方保证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与甲方一切相关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信息、地址等后台数据,做到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一律无条件解除合同,并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修条款4.1本合同所购车辆质保3年或6万公里(先到为准),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厂家三包服务,整车免费包修期及其他售后服务标准与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须一致(如采购普通公务用车还需满足国家关于汽车售后的相关规定)。4.2故障响应时间:乙方提供政企专线7*24在线服务,2h电话响应,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应提供可行的升级方案,并提供周转设备或更换设备。服务周期内提供产品的维修、换件和升级服务。84.3合同履约期间,乙方须具备可靠的售后服务渠道,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充足零配件储备,可以按时完成本项目车辆售后维保工作。4.4整车免费包修期为开票日起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其中电池质保期不低于8年或40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4.5整车免费包修期内,车辆正常使用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对其故障应立即进行诊断并排除,损坏的零部件根据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车辆的易损易耗件属正常磨损,不办理索赔,由于使用不当出现的质量问题,收取零配件更换费。
五、付款方式5.1本合同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甲方在验收货物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付款时间以甲方提交财政报销系统时间为准:公司名称:深圳市誉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APJX1W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账号:1101547291400995.2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结算单或发票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致使甲方未及时发现的除外。5.3如因行政审批、财政政策、国库支付等客观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追究甲方责任。5.4因乙方提供账户或者账号相关信息遗漏、错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解除6.1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6.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2.1对采购文件规定的不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达不到采购文件不可调整项要求的;6.2.2对采购文件规定的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超过了可调整范围的;6.2.3逾期交付货物超过10个工作日的;6.2.4因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而被甲方拒收,自甲方拒收后10日内无法交付符合要10求货物的。6.2.5乙方未遵守保密协议,泄露甲方信息的。6.3甲方基于政府决策、维护公共利益或法定权利可单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形下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交接事宜。甲方根据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七、违约责任:7.1乙方不能交付车辆,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若乙方逾期未交付车辆,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价的0.5‰/日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交付车辆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车辆,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前文约定支付违约金。7.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拒付购车款,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5%违约金;若甲方延期付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0.5%/日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支付款,视为甲方拒付购车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前文约定支付违约金。7.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等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11间内补发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补发货物不影响前述违约金的支付。7.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竞价应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5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例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