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名称: 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361099MA38617Y82607260074 项目业主名称: 抚州市城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名称: 广东致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名称: 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361099MA38617Y82607260074 合同总金额: ¥17,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01日至2027年10月01日 服务内容: 依据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 (一期)- 二标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江西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及相关规范,开展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工程量计算、人材机价格取定、定额套用、各项费用计取,出具完整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含预算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底稿等);配合业主开展预算答疑、资料对接,根据意见完善成果文件,成果满足项目投资管控、报审相关要求。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compressed.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10b675b2-d430-4027-b4ca-0179800df6d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1页共6页委托人:抚州市城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咨询人:广东致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承担办理该项目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制定的。第二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开始实施,至委托内容完成、付清合同款项终结。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第四条委托人应免费按时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图纸、资料及文件。第五条咨询人提交成果时限如下:本项目采用单站点分批出图、分批次编制预算的实施模式:每完成单个站点施工图出具并移交当日起,咨询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站点对应预算编制,并提供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给委托人。第六条咨询服务的咨询费用计算及支付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咨询费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法计算及支付:(一)本工程咨询费用(含税):造价咨询费用:以委托人最终审核后的造价为计费基数(计费基数仅为建安工程费,充电桩、箱变、电缆设备等购置费不计入计费基数),按照赣价协[2015]9号文-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取费(采用定额计价法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核增及核减金额不计入收费)后五折计取;第2页共6页违约处罚:1、每延误一天提交成果报告,处罚1000元/天,延误5天直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预算编制与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审核的造价的综合误差率超过5%不予支付预算编制费用。(二)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办法:咨询人出具成果文件后委托人当季度内付清,每季度结算一次。第七条双方义务(一)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二)咨询人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商议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咨询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八条双方权利(一)委托人权利第3页共6页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咨询人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九条双方责任:(一)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咨询人工作,并为派赴现场勘察处理有关咨询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外部条件和方便。(二)咨询人责任1、咨询人应按国家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规章及合同中约定的范围,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2、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任意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未开始咨询工作的,委托人不支付费用:已开始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咨询费。(二)委托人应及时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在咨询人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咨询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一)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4页共6页(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三)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支付额外服务咨询费用。(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书写的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则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因变更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延期或终止。(四)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第5页共6页委托人:》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负责人:(签到轩经办人:(签字)经人:()周轩住所开户银行:帐号住所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18807968280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971952945@QQ.COM2026年年9月|日2026年9月[日第6页共6页·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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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编制
招标方:抚州市城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平台: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发布时间:2026-10-1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