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审核采购项目名称: 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361099MA38617Y82607260072 项目业主名称: 抚州市城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名称: 江苏明润资产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名称: 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审核 合同编号: 361099MA38617Y82607260072 合同总金额: ¥17,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01日至2027年10月01日 服务内容: 依据本项目施工图纸、现行江西省计价定额、造价政策文件、施工规范,对预算编制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开展全面审核,包含工程量复核、定额子目套用审核、取费标准核查、材料价格核对、措施费、规费、税金计取合规性审查,核对管沟开挖、设备基础浇筑、电缆桥架敷设、管线接地、路面破除与恢复、电气安装等建安工程内容造价,梳理预算偏差并出具完整预算审核报告书、审核对比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全套成果资料;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compressed.pdf 更多资讯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bidResultNotice/bidContractNoticeView/a6c56f53-e85f-4099-a444-99132ce563d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柜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H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抚州市城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江苏明润资产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抚州市全域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2、服务类别:预算审核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二、咨询服务酬金。服务酬金:以委托人最终审核后的造价为计费基数(计费基数仅为建安工程费,充电桩、箱变、电缆设备等购置费不计入取费基数),按照赣价协[2015]9号文-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取费(采用定额计价法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核增及核减金额不计入收费)后五折计取。违约处罚:1、每延误一天提交成果报告,处罚1000元/天,延误5天直接解除合同。2、造价综合误差率超过5%不予支付预算审核费用。

三、咨询人在提交了正式成果报告后当季度咨询人支付全部咨询服务酬金,每一季度结算一次。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城南支行账号:账号:110966490910008802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时间:7076年月(日签约时间:20年9月1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一、第一条、下列名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四、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面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赔偿。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九、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及时间计算。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十、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出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十

一、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面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咨询项目适用的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与工程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各种投资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江西省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中介咨询业务收费规定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预算审核(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案件鉴定;(D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E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F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监控;(G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三、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及其它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预结算书、招标函件等。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资料,如因咨询资料提供不及时,从而导致咨询时间延期,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五、双方同意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酬金。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提交成果时限如下:本项目采用单站点出具预算的实施模式:单站点预算文件出具移交当日起,咨询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站点预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成果,提供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