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编号:440001-2026-36604
一、合同编号440001-2026-36604
二、合同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440001-2026-36604
四、项目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南64号联系方式:0753-2325319供应商(乙方): 梅州市丰垦农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环市北路以西梅州海吉星农产品商贸物流园2-17栋7、8、9号铺联系方式:1392303387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食堂食材配送服务1(年)1,300,000.001,300,000.00合同金额: 1,3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叁拾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1月08日至2027年11月07日履约地点: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0月18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001-2026-36604甲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梅江区彬芳大道南64号乙方(中标供应商):梅州市丰垦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环市北路以西梅州海吉星农产品商贸物流园2-17栋7、8、9号铺根据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且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采购标的,预算金额1300000元序号服务内容折扣率1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93.00%注:(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上表中所列本项目招标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服务内容一致。)(2)合同总金额包括市场调查、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各项税费、不合格货物的退换、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等。(3)合同期间,甲方如需新增服务内容(增加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10%),乙方应以不高于合同单价提供。1.合同金额以实际供应量结算为准。2.标的提供的时间1年(2026年11月08日-2027年11月07日)3.标的提供的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4.1乙方货款每月度按实际供应量进行结算,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送货清单及发票。15个工作日内缴付货款给乙方。4.2项目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台账、项目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数据资料。4.3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4.4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5.验收要求5.1对产品的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质量进行验收。5.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应作换(退)货的处理,并赔偿由此受到全部有关的损失。5.3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将该批次货物退货,乙方重新配送合格物资外,乙方还需缴纳该批次货物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予甲方。5.4货物送达后由采购单位对质量、数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5.5乙方交货的同时附上送货单供采购单位当场验收。产品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而入库后七天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法证明因甲方保管、使用不善导致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该批次该品种(除生鲜食材外)。6.定价方式及价格要求6.1结算公式:结算价格=供应单价×中标折扣率×实际供应量。6.2价格调整: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向乙方核定商品的供应单价。甲方及乙方每月为一周期到梅州主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对蔬菜(含水果)及肉类、水产、粮食及副食品等供应价格,并每月提交食材供应的报价表。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须以梅州主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价格为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批发价格。6.3乙方报价包括市场调查、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各项税费、不合格货物的退换、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代理服务费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等,费用不管是否在乙方报价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7.服务要求7.1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交货地点50公里范围内设有固定的肉类主要商品储存库,其储存量应能满足甲方的三天需求。7.2蔬菜(含水果)及肉类甲方提前一天以电话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7.3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订单之日的第二天上午6:30前将甲方所订购的商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临时改变订购的商品种类、规格、数量等,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90分钟内将商品送达,待甲方验收、核对后,供货才算完成。7.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按与甲方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商品数量送到指定地点。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乙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由于乙方拖沓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处以乙方1000元内罚款,罚款在供货结算款内扣除。7.5乙方负责货品的仓储,甲方不提供仓库。乙方须准时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64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6乙方须根据甲方实际要求运送商品并提供两名工作人员在甲方现场进行简单加工及清洗。7.7乙方须将商品送达到各指定地点。7.8每次送货,乙方须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商品的运输、过秤,并协助甲方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甲方验收的结果为准。7.9在甲方签收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乙方,商品发生遗失、0损坏由乙方负责。7.10食材采购和配送服务等的具体要求按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遵照执行。乙方提供的配送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7.11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确需变更供货内容的,乙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经发现乙方有私自更改菜单中货品时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以1000元内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7.12甲方发现采购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退换。乙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乙方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13乙方不能按核定的供货价交付中标商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乙方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并且不予纠正的,甲方讲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此项下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乙方在收到甲方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2)乙方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7.14提供的商品在保质期出现损坏的,乙方应承诺提供替换服务,因替换商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7.15乙方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甲方将拒绝签收。结算期末乙方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甲方结算。7.16乙方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甲方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7.17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7.18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超过保质期限的。8.保密条款乙方在实施商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商品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甲方备案,商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将其个人资料送甲方审批,审批合格者才能更换。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9.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服务,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10.索赔10.1如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1.违约责任11.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款项,每拖延一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金额的3%的违约金。11.2乙方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除向甲方退还预付款外,还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赔偿甲方所受损失。11.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成果、拒付合同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赔偿乙方所受损失。11.4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服务成果的权利无瑕疵,包括服务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成果主张权利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合同转让与分包本合同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合同终止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除本合同规定的可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改正;逾期未改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改正期间不排除一方因违约所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4.法律诉讼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15.其它15.1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时生效。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与本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15.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15.4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起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以下无正文。甲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梅州市丰垦农产品有限公司签约代表:子至关美琴签约代表:开户银行: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吉星支行账号:668300048262800010签订日期:206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