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伊吾县鑫佳能图文广告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71101000030781616
五、合同编号:11NMB1105373202623208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文创设计详见附件项1.0023772377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艾衣夏木·玉素甫 联系电话:0902-6739369 传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红星东路1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文创设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105373202623208).pdf合同编号:11NMB1105373202623208采购单位(甲方):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单位(乙方):伊吾县鑫佳能图文广告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文创设计--品牌:,型号:,内容:党员活动照片、党员照片、横幅、二十届四中全会等宣传栏展板、烈士陵园祭奠花篮及挽联,党建资料册等活动用品1项2377.002377.00合同总价(元)2377.00合同总价(大写)贰仟叁佰柒拾柒元整
二、付款方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
三、制作项目内容及要求第一条:合同概要1、乙方为甲方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伊吾养护所制作党员活动照片、党员照片、横幅、二十届四中全会等宣传栏展板、烈士陵园祭奠花篮及挽联,党建资料册等事宜,由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模板,并由乙方负责项目设计、制作安装等服务。2、制作项目内容、数量及单价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1制作安装写真牌套23502彩打慰问品张6023国通语标牌、写真图块20304制作横幅条4365制作清明节花篮+挽联套13876彩打照片张428彩打党员先锋岗桌牌套245送货地点:哈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伊吾养护所3、合同价款:23772377元(大写:贰仟叁佰柒柒元整)44、村料要求和清单: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村料全新且符合要求。工程量清单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予以确认。1/3第二条:合同工期1、本合同工期为5个工作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1)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因变更工作内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第三条:违约责任条款可明确如下:(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送货上门的物品,将物品送至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2、对于需要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乙方应负责承担运费、装卸费及人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甲方收货验收。3、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4、对于以样品为检验标准的物品,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封存保管,作为验收依据。5、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其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6、本合同生效后,对于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物品交付给甲方(交付以甲方在约定的收货地点对物品验收合格,并确认签收为标志)前,在制作、设计、成品保管、运输、搬运及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7、如因乙方设计、制作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诉,乙方应赔偿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对于乙方包安装的广告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工艺、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要求制作广告,规范施工,合理地安装广告版面,在广告制作项目过程中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9、乙方制作、施工、安装广告物品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有关物品和设施,否则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10、乙方在广告物品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因施工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11、本合同中乙方所负责制作、安装的全部广告物品交由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在制作、安装、成品保管过程中若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12、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广告物料或广告进行备案或审批,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致使相关2/3广告或广告物料遭受政府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个工作日,自第/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委托项目相应金额的/%;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拒付任何款项。乙方同意:因自身迟延交货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3、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验收单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
六、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以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为准。
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决纠纷。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路电话:电话:1779935051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农行伊吾县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 3029000104001966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