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58477086820262001

二、合同名称:屯南化工园区一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监理一标段)

三、项目编号:66100026P00208410049E

四、项目名称:屯南化工园区一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新疆北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1号 联系方式:17399598911 供应商(乙方):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兵团一八八团 联系方式:1365998282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屯南化工园区一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监理一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512121.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512121.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屯南化工园区一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监理一标段).pdf-标51214元元(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第十师屯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理人(全称):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屯南化工园区一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监理一标段)2.工程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屯南化工园区184团;3.工程规模:一标段(施工):发展路新建道路1462.35米,宏民路新建道路1953.52米,奋斗路新建道路307.0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控制红线宽24米,包含新建道路、交通标志、预埋管线、路面排水、路灯照明、排水工程、中水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6672157.98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郑学睿,身份证号码:654324198811223514注册号:65004738。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为固定总价512121元(大写:伍拾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整)该酬金为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人工、办公,交通、检测配合、税费、管理及所有隐含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1.监理酬金:51.2121万元;2.相关服务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和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如有);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1(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6年09月20日至2029年09月29日,共计:1105日历日:(其中,施工工期:自2026年09月20日至2027年9月30日,共计:375日历日;缺陷责任期:730天)。2.相关服务期限:年月日始,至年月(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L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1月日始,至年1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1日始,至年1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自年1月1日始,至年1月1日止。4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9月16日。2.订立地点:北屯市3.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10号写宇楼170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0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刘自洋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账号:账号:107003329523电话:电话:0991-4663696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18686721@qq.com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6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7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孰采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8(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9(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