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本级 | 淡水鱼苗

一、合同编号:11NB1664458R202630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第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331100263180010000016-浙鼎峰磋商[2026]221号-2

四、项目名称: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联系方式:0578-2030933供应商(乙方):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古井村湖里联系方式:15657229101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增殖放流鲢、鳙鱼采购数量:1.00单价(元):2000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无品牌规格型号:10cm以上2.合同金额(元):200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丽水市,2026年11月底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增殖放流鲢、鳙鱼采购附件信息:2026鲢鳙鱼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pdf2026鲢鳙鱼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pdf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招标单位全称)甲方: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供苗单位全称)乙方: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为确保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果一次)采购项目(项目全称)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种苗标项种苗名称数量(万尾)单价(元/万尾)规格总金额(万元)放流地点1鲢、鳙(比例为6:4)121.22165010cm以上20丽水范围内公共自然水域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价格已经含税。乙方所提供种苗的质量须符合甲方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求和乙方在本项目投标书中所作的承诺,如有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义务甲方:1、甲方在放流前,应派遣监督人员、技术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种苗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2、负责拟定具体放流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分期分批运输要求等),并及时通知乙方;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放流种苗款项。乙方:1、负责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水生生物种苗,并须在每批次放流时向甲方提供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当批次种苗质量检验报告及检疫合格证明供甲方审核。报告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对应批次苗种,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按甲方放流安排,承担种苗的运输,准时将种苗运抵甲方指定的放流点,并确保运输环节放流的苗种安全、健康,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苗种损伤、死亡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实际放流成活数量;3、在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票据。

三、双方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种苗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阅,确保放流苗种的安全性;2、乙方提供的苗种规格、质量、检疫情况未达到放流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苗种、延期放流或扣减对应货款;3、放流工作结束后,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种苗款项;4、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义务的,甲方有权中止支付对应款项,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共同遵守的条款1、购买种苗计划确定后,具体放流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按计划执行;2、若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甲方或乙方未能如期实施放流计划,原则上顺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放流过程中若遇到技术和操作上的难题,由双方共同商定后实施。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1、增殖放流结束后,根据甲方技术小组、监督小组人员测定的放流种苗总数量结算款项,实际结算的放流种苗数量需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要求,以到达放流点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成活苗种数量为准。乙方对甲方现场验收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2、在增殖放流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税票后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因财务关账等非甲方原因除外)

六、违约责任1、若乙方运抵放流点的种苗其品种、规格、游泳能力及健康状况未能达到放流要求,甲方可拒绝验收及放流,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更换符合要求的种苗,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无法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如期提供增殖放流用种苗,须按本合同确定的种苗采购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部分履行合同的,则按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3、甲方未能如期支付采购种苗款项(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则须按所欠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甲请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法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2、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它1、本合同签订于(签订地点)丽水市农业农村局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乙方(盖章):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莲都区碧湖镇古井村河里(被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90588172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账号名称:账号名称: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账号:账号:201000012650310日期:2076年10月13日日期:2006年10月13日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招标单位全称)甲方: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供苗单位全称)乙方: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为确保2026年丽水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果一次)采购项目(项目全称)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种苗标项种苗名称数量(万尾)单价(元/万尾)规格总金额(万元)放流地点1鲢、鳙(比例为6:4)121.22165010cm以上20丽水范围内公共自然水域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价格已经含税。乙方所提供种苗的质量须符合甲方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求和乙方在本项目投标书中所作的承诺,如有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义务甲方:1、甲方在放流前,应派遣监督人员、技术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种苗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2、负责拟定具体放流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分期分批运输要求等),并的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3、甲方未能如期支付采购种苗款项(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则须按所欠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甲请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法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2、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它1、本合同签订于(签订地点)丽水市农业农村局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乙方(盖章):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莲都区碧湖镇古井村河里(被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90588172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账号名称:账号名称:丽水市莲都区金满水产苗种场账号:账号:201000012650310日期:2076年10月13日日期:20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