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N5114212026000198-1

二、合同名称:仁寿县陵州老街城市更新重点片区一期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

三、项目编号:N5114212026000198

四、项目名称:仁寿县陵州老街城市更新重点片区一期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建设路三段112号联系方式:028-35155909供应商(乙方):四川岳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双福一路66号4栋18楼联系方式:1778080658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仁寿县陵州老街城市更新重点片区一期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1(项)¥520,000.00¥520,000.00无合同金额: 5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29日至2028年09月28日履约地点:仁寿县陵州老街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陵州老街一期).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10月14日 住建含2026-045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全过程控制咨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人:四川岳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仁寿县陵州老街城市更新重点片区一期项目。2.工程地点:眉山市仁寿县。3.工程规模:对仁寿县陵州老街片区老旧街区进行改造与配套优化,包括街区老旧建筑外立面改造约12330平方米,配套改造街区道路约6.5km,改造人行步道6km,改造约625个停车位,充电桩配置174套,配套完善照明、消防、管网、无障碍设施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日。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施工图预算:收集及熟悉项目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参加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如需要);计算工程量、调查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格;依据地勘资料、设计文件、工程加上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踏勘情况、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配套文件审核施工图预算,并配合财政评审;与《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清标;施工阶段造价风险分析及建议;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出具付款建议;参与重大变更审查,审核签证及索赔报告,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参与材料、设备的询价、定价,提供核价报告;见证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动态造价分析;工程技术经济动态指标分析。3、竣工结算审核:协助推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复核工作,并配合政府审计或第三方审计。4、其他辅助工作(1)提供造价咨询、施工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助力项目各方提升管理水平。(2)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验收与结算工作,确保验收流程顺畅,结算结果准确无误。(3)推动项目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4)定期组织培训与指导活动,提升过控团队及施工单位的专业能力。(5)加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008-2026)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五、咨询服务费本合同咨询服务费为¥52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圆整),包括施工图预算、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工本费、税收等一切税费。本合同执行期间咨询服务费不再进行调整,委托人无需另向咨询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9月29日。2.订立地点: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即生效。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委托人: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季镇详(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51172200000534E纳税人识别码:住所:寿县速设路之段。账号:/开户银行:1邮政编码:620500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咨询人:四川岳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7377485900纳税人识别码:915101007377485900住所:成华区双福一路66号华润万象星座写字楼18楼账号:2001014210032637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电子信箱:809514377@qq.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