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470750084202610401

二、合同名称:无磁监护仪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326261040030000022

四、项目名称:无磁监护仪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平阳县人民医院地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鳌大道555号联系方式:0577-63730867供应商(乙方):上海德云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4幢2094室联系方式:19016902383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无磁监护仪采购数量:1.00单价(元):3450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力磁/江苏规格型号:详见公告附件2.合同金额(元):345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详见合同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20261014德云轩-平阳县人民医院无磁监护仪购销合同双章.pdf平阳县人民医院采购合同甲方(使用方):平阳县人民医院合同编号:PY-SBK-20261012-01乙方(供货方):上海德云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经委托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编号:230396961040030000022)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氏法典》中化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刷并基干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经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采购标的标的物名称:无磁监护仪标的物数量:1套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5000元(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元整)分项价格:单位:元序号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需求)数量单价1无磁监护仪LCM-SmartMonitoring-011345000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本项目不需要履约保证金。第三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货物按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成交付地点:浙江省平阳县昆鳌大道555号(平阳县人民医院)交付方式:送货上门交付说明:在标的物交付使用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的附件。为甲方办理设备保修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原厂服务承诺书原件。乙方须提供切实、高效、优质的售后服务,主要产品按要求提供原厂家质保承诺书。供货时,须在商品的右侧面显著位置粘贴公司标签,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电话及供货日期等。第四条技术规范标的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或者在本合同目的之外场合使用有关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及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第五条包装和运输(货物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标的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标的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质量保证1.本项目标的物的质保期为:伍年。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商品是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出产合格产品,且提供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在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与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相符合,所供产品须是合法渠道,验收时乙方有出示合法进货单的义务。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37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坏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乙方应确保项目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7方不得挖白重换投标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万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5因7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酿成重大事故(工作日系统中一天以上的,乙方应承相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难以量化的,赔偿金额为项目总价的30%。第七条检验和验收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3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报告。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5.检验和验收的时间、方案及标准、程序、费用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报告的效力如下:第八条售后服务乙方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承诺: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售后服务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他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别约定的除外。本项目售后服务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2.乙方在售后服务期内应对提供的所有货物进行常规检查、调整等。Q7方负责对用方人员的全免(含交通食宿)集中技术培训(W人),以及不少于年的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服务。4货物在售后服务期内,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相关条款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使货物运仃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贡仕均应由乙方承担。5货物在售后服务期内,如因甲方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者保管不当而引起的缺陷或损坏,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乙方仍提供维护服务,收取成本费。6.货物在售后服务期内或在应当由乙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的情形,货物售后服务期及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乙方应提供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若设备发生故障,7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问题。一般故障48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72小时内解决。8如投标文件中承诺优于本条规定或其他本条未涉及的承诺,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执行。第九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标的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标的专物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仕何一方有庭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米取具他个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重或者险瞒直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万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那么需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3.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且甲方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若乙方因破产或经营不善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1种的途径解决:1.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合同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第十四条特别说明1.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3.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t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仅就供货数量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订单。补充订单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所有补充订单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原有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对本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价格、配置、服务条款等)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