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N5100012026001506-3-1
二、合同名称: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四次)
三、项目编号:N5100012026001506
四、项目名称: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四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联系方式:08302523317供应商(乙方):泸州阳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长乐街二段32号楼502号联系方式:18008209594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1(批)¥800,000.00¥800,000.00详见报价表明细合同金额: 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履约地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合同.pdf合同文件.pdf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2026年10月14日 西南医科大學附属中醫醫院HOSPITALT.C.M)AFFILIATEDTOSOUTHWESTMEDICALUNIVERSITY正项日名称: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四次)甲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乙方:泸州阳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2026-HQ-050合同编号:2026-HQ-050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四次)合同买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下称:甲方)卖方:泸州阳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6001506)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确认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一条货物清单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一。第二条项目标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本合同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详见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2026年水电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6001506)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服务期:2026年月日到2027年月日,本项目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金额使用完毕则项目终止。第三条合同金额(一)合同总金额为¥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二)合同总额为含税总价,包括货物购置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质保期售后服务费、乙方雇员费用、税费,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乙方应就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全额含税发票(三)根据实际采购量和中标下浮率折算后的单价据实结算,天数为日历天。第四条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甲方提出的分批需求清单分多批次交货,每批货到验收合格并入库后,根据每月实际采购量和中标下浮率折算后的单价据实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有效完税发票的30日内支付相应货款。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第1页共35页第五条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第六条验收标准与要求(一)交付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进行验收;如果中标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强检的,应在验收交付前提交当地法定专业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费用由乙方负责。(二)项目验收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颁布的最新标准:④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三)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随货具备有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四)若乙方送货累计三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制作与交付(一)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货物制作与交付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二)乙方接甲方供货通知后5日内完成货物交货和验收。未能及时完成交货验收的,须事先与甲方沟通,征得甲方同意后,视情况落实最迟的交货时间。如有紧急订单,甲方与乙方双方沟通协商解决。若累计三次未在承诺时间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三)有关货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原料及成分、颜色及印刷要求供货,并于送货单中详细标明以下数据:标的物的名称、成分比例、规格尺寸、颜色及数量等参数。第八条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一)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所有货物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至连续正常使用累计满1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质保期内甲方对乙方享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二)质保期内,如货物非人为因素出现问题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第2页共35页相应顺延。如货物因自身问题致停用时间累计超过30天时,则质保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或对问题货物予以重新更换。(三)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该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四)乙方须承诺在质保期内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无条件退货,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更换符合要求的标的物。(五)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还需赔偿甲方因此可能被产权人追究责任的全部损失。(六)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七)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接到报修电话后6小时到场,视情况最迟2个工作日之内无偿免费更换,在此期间如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问题导致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应具有良好、迅速的售后服务能力,在对设备的如期交货、及时解决产品故障及使用中技术问题的解答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支持。(八)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书中需附带说明针对甲方制定的详细供货方案、应急方案、服务人员配置安排、运输投入等方案。第九条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一)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二)提供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说明书、技术服务资料。第十条保密义务(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目的向对方提供或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提供或披露的与其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文字、图片、数据等非公开信息。(二)乙方须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合理、安全的技术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乙方应以对待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且不得低于合理审慎义务)处理甲方的保密信息。(三)如遇下列情况,乙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第3页共35页1、甲方事先同意的披露;2、非因乙方的过错导致保密信息被公众所知;3、乙方在甲方披露之前已由其他合法渠道获知,且甲方无类似保密限制的:4、乙方因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的要求需要披露保密信息的。(四)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被甲方公开。(五)任何一方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查询、提供对方信息等,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五)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六)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款20%支付违约金。(七)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其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仲裁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政策颁布调整、法律法规颁布调整、罢工、动乱等。(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迟延履行或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前述事件妨碍本合同履第4页共35页行达30日以上的,任一方可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因本条款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货目标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4)其他约定。(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五)其他约定:1、一方违约,并且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5页共35页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义务。3、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三)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五条通知(一)通知与送达甲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箱: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646000联系人:田牧野联系电话/传真:0830-3161509乙方:泸州阳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箱: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32号楼502号,646000联系人:林中均联系电话/传真:18008209594(二)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的所有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接收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三)各方均应保证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一方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另外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所列明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