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体育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体育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31101000030649766
五、合同编号:11N770353742202636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详见附件项1.00175000175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体育中心 联系人:艾尔肯·肉孜 联系电话:13899495174 传真:/ 地址:阿图什市团结路东2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克州体育馆场馆修缮项目设计服务合同(11N77035374220263602).pdf克州体育馆场馆修缮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编号:11N77035374220263602采购单位(甲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体育中心服务单位(乙方):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产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牌:,服务周期:按合同约定1项175000.00175000.00合同总价(元)175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二、付款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40%70,000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50%87,500成果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次10%17,500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
三、服务条款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克州体育馆场馆修缮项目的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1/5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设计费(万元)备注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编制满足大纲深度要求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工可评审及修改;2.5本报价不包含消防改造所需相关鉴定费用、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施工图审查费用。2初步设计包含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完整材料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概算编制),配合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5.03施工图设计包含完整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各类节点详图设计,满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并完成施工审图工作;10.04全范围技术服务包含上述所有内容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现场技术配合及竣工验收相关技术支持等全部配套技术服务;/合计17.5备注建设内容:对原体育馆进行消防改造,改造面积为11146.03㎡;对新风系统及配电进行维修改造;新建一座有效容量为396m³的消防水池;配套建设上下水、电、硬化等附属设施。本项目总投资780.00万元。第三条发包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设计任务书1现场踏勘后3日内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红线图1施工图设计指令下达后3日内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4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日内2初步设计报告4可研批复下达后15日内3施工图纸6初步设计批复下达后15日内4电子版资料1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与纸质版资料具备同等效力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及支付方式:(一)合同金额:175,000175,000元整(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二)支付方式本项目由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负责设计服务所有事项,项目结算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账号:10769765401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开户行行号:1048930010172/5统一信用代码:91653001MACMQ6LN91第六条双方责任6.16.1发包单位责任:6.1.1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上时,设计单位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单位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单位应按设计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单位已同意,设计单位为发包单位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6.1.3发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单位能够做到,发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单位支付赶工费。6.1.4发包单位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发包单位应保护设计单位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单位应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6.26.2设计单位责任:6.2.1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6.2.4设计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单位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单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单位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单位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单位应保护发包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发包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单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或设3/5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单位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7.4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发包单位需要设计单位的员工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8.3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单位支付。8.4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阿图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8.7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各三份。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盖骑缝章后生效。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云谷路266号电话:电话:155099809994/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账号:,账号:19019949190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