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克拉玛依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1月9日。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建议至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0990-6234194电子邮箱:klmy2016fgw@163.com通信地址: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机关2号楼828室),邮政编码:834000附件:克拉玛依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6年10月9日 相关文件: 附件:克拉玛依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克拉玛依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原则要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政府统筹、示范引领、节约优先、科技赋能的原则,推广节能技术应用,促进节约能源资源与绿色低碳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节能改造资金、能耗定额、重大整改等问题,并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六条【节能计划】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自治区节能工作要求,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将节能目标和指标按照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相应节能管理或者改造措施,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计量要求】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区、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可以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及在线校准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建立局域网络平台,实现实时监测控制。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单独监测;未实行单独监测的,应当逐步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计量器具安装和改造年度计划,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有序推进实施国家有关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区、分类、分项计量工作。第八条【数据监测分析】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实施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结果应用,逐步实现数据共享。为公共机构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机构出现用能情况异常时及时向其发出预警。第九条【报告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建筑产权单位、建筑产权单位指定的单位或者建筑承租单位报告。公共机构选择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食堂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由第三方服务企业按要求提供用水、用电、用气数据。第十条【绿电推广】鼓励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绿色电力,推动公共机构参与绿电市场化交易,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为本级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公共机构集中采购绿色电力,推动实现节能降碳目标。第十一条【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节能改进措施。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公共机构根据计划申报经费预算,并按期完成能源审计。第十二条【建筑节能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优先采用节能材料、技术与设备,推广使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需求,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公共机构租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与建筑产权单位协商,按照约定组织实施并分担相关费用。第十三条【绿色低碳机关建设】公共机构应当降低办公用能消耗,节约用电、用水、用纸,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防止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第十四条【室温控制】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医疗诊疗、科研实验、教学实训等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场所,以及特殊岗位、保温效果不达标的建筑物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空调设置温度,或者在冬季采取辅助取暖措施。第十五条【节能用车】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节能节约原则优先配备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管理或者租赁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统一配建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应当推行单车能源核算,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对燃油消耗量和用电量实行分类统计,定期分析能耗数据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安装智能车载定位终端设备(以下简称OBD终端设备);特种公务用车除涉及保密需要外,也应当安装OBD终端设备。第十六条【食堂节能管理】公共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加强食堂节能降碳和反食品浪费管理,推行节能措施,采用节能灶具、高效油烟净化等环保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对工作成效开展评估,予以通报。第十七条【能耗定额】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确定本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公共机构应当在能耗定额内用能、用水;超出定额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整改方案。第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及运维管理。公共机构实行能源费用托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届满后托管期限内有关新增资产权属、移交标准及相关条件。合同期内因能源价格调整、用能规模变化、增加用能设备等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可以调整基准能源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年度能源费用预算。合同期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机构产生争议的,可以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第十九条【示范创建】鼓励公共机构参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约型机关、绿色低碳公共机构等创建活动。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示范创建、业务指导和经验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管理能力。第二十条【社会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监察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节能监察中发现问题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要求,公共机构应当按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