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40749241420261
二、合同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合同
三、项目编号:1411812026AGK00227
四、项目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孝义市中阳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 址:孝义市西关村联系方式:13753817792供应商(乙方):山西康泽堂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产业路5号1幢601-606室联系方式:18634330195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监护仪(病人监护仪) 数量:1.00 单价(元):7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徕克美规格型号:cMEC30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除颤仪(体外除颤监护仪) 数量:1.00 单价(元):37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迈瑞规格型号:uMED10A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轮椅称(电子轮椅秤) 数量:1.00 单价(元):6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台衡规格型号:M501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透析病床 (手动病床) 数量:10.00 单价(元):27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博润规格型号:SL-11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空气消毒机 数量:3.00 单价(元):6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才风规格型号:CF/Y1000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红外线治疗仪 数量:1.00 单价(元):791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健力普规格型号:JLP-800E2.合同金额(元):1763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孝义市中阳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签订后30内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合同(11N40749241420261).pdf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40749241420261合同各方:甲方(买方):孝义市医疗集团中阳楼分院(孝义市中阳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孝义市西关村邮政编号:032300电话:13753817792传真:联系人:任爱花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山西康泽堂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产业路5号1幢601-606室邮政编号:030006电话:18634330195传真:联系人:卓水生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学府支行帐号:81155010123008015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家数量单价合价1监护仪(病人监护仪)徕克美cMEC30深圳市、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750075002除颤仪(体外除颤监护仪)迈瑞uMED10A深圳市、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37000370003轮椅称(电子轮椅秤)台衡M501昆山市、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1630063004透析病床(手动病床)博润SL-11济宁市、济宁博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2750275005空气消毒机才风CF/Y1000武穴市、湖北才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6300189006红外线治疗仪健力普JLP-800E北京市、健力普(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7910079100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176300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孝义市中阳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内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售后服务及承诺1.设备质量免费保修期:一年。2.到货后,经检验发现损坏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改、拒收和索赔的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3.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时,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排除故障,如需更换重要零部件,最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含修理时间)。更换零部件时免费。4.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等服务,货到验收合格后免费提供培训服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期次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7.2.2付款条件: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2)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9.4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买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签署地当地法院(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