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08-0113号
二、合同名称:优生优育计划指导项目印刷品购置合同
三、项目编号:2171101000030564100
四、项目名称:2171101000030564100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地址:长春市建政路1051号联系方式:15584091607供应商(乙方):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长春万科1948项目S7号楼101号联系方式:18104449641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印刷项目1(批)¥7,456.00¥7,456.00按照科室需求及标准进行印刷合同金额: 7,456.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陆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2026年10月09日 附件信息:2f5766f72b0949458e8f593b4590e37a.pdf成交通知书 (1).pdf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08-0113号签订时间:2026年10月08日甲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乙方: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印刷项目印刷项目1批7,456.007,456.00合计¥小写金额:7,456.00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陆元整2.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项目概要:印刷品制作
二、项目明细:(按甲方实际要求印制)
三、每期项目完成并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甲方在账期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四、交货方式印刷加工:在确认每期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址,乙方承担运费。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
五、印刷质量标准1、乙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2、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5%,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2mm。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3、甲方对印刷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提出后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负责除印刷以外发行、广告的连带责任。4、在印刷前再次询价,在保证原有质量前提下,以最低价为标准。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1、乙方应对甲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严格保密。2、乙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3、乙方为甲方杂志制作的平面设计,其著作权属于甲方。4、乙方应妥善保存杂志的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甲方若需要,应予提供;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将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交给甲方,不得备份。5、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项目采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分包、转包,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项目资金,并解除合同。
七、合同其他条款交货数量同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协议单价接收超装之货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赠送他人或以任何价格出售,作其他客户印刷业务参考样本除外。如短装在5%之内,乙方须按协议单价从协议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另行补足数量。如短装在5%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缺货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制作,如有偏差应及时补救、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经2次调整乙方仍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成果交付的,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选择降级使用的,双方3.合同期限地点-第1页-(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2)服务地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2)结算方式:付款期数:一期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进度款服务完毕后2026-12-31100%7,456.00元(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6.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2页-(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7.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合同份数及生效(1)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地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何南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张彦玲拥有者性别女住所长春市建政路1051号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长春万科1948项目S7号楼101号联系人荀炜捷联系人张彦玲联系电话15584091607联系电话18104449641通信地址朝阳区建政路1051号通信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长春万科1948项目S7号楼101号邮政编码130000邮政编码130000电子邮箱519552587@qq.com电子邮箱3577797838@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68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0Y4CLY4E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银行账号0710727011015200010180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4页-成交通知书长春市禹盛印刷有限公司: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3216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7,456.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9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