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31101000030453347

五、合同编号:11N10600317E202672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软件运维服务详见附件项1.0015000015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周丽 联系电话:18899600352 传真:/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西路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1_23785-高昌区法院-关于软件运维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0600317E20259201).pdf合同采购单位(甲方):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服务单位(乙方):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编号:11N10600317E202672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软件运维服务--品牌:1项150000.00150000.00合同总价(元)15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签署后,在服务期满6个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金额为75,000.00元,服务期结束前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剩余尾款,金额为75,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金额的服务发票。

三、服务条款甲方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和乙方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条款向乙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遵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签署本合同。((一)、定义1、“维护服务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以及在本合同基础上,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合同或补充约定,也称“服务合同”;2、“维护服务”: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范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所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工作内容;3、“技术文档”: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技术资料、项目文档,文档的形式可以是纸面文件,也可以为电子文档,技术文档包括一般文档和项目专用文档;4、“服务现场”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实施地(远程服务下现场指接受服务的客户端),本合同项下服务现场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为多个;5、“远程支持”指乙方通过电话、E-MAIL、网络远程登录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非现场服务;6、“服务验收”:指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可以体现为用户方对服务响应及故障恢复等的满意度评价;7、“服务价款”:指合同价款,即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运维服务的对价,也称“服务费”;8、“服务期限”: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提供运维服务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甲方有权获得合同范围内的服务,甲方在合同价款外不需因此额外支付服务费用;9、“知识产权”:合同中知识产权指在本项目执行中使用或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第三方知识产权和自有知识产权。(二)、服务内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系统、互联网开庭系统、互联网庭审公开平台系统、审务1/3督察系统的软硬件维护服务。维护内容如下:1)华夏科技法庭中所包含庭审主机硬件设备、科技法庭管理系统、流媒体录播服务系统、客户端应用系统等相关软件的日常维护;2)互联网开庭系统的软硬件的日常维护及开庭保障支持;3)互联网庭审公开平台系统对互联网庭审公告,庭审直播,庭审点播,统计分析,权限管理,系统管理等模块进行日常维护;4)审务督察系统的软硬件的日常维护及数据校验工作。运维服务事项描述提供的业务系统运维内容包括:系统巡检,应用支持,软件升级,应用培训、数据统计、数据管理、专项服务等多项工作内容。系统巡检提供巡检服务:制订巡检方案,按计划对科技法庭系统、互联网开庭系统的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一年四次的巡检,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巡检主要是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排除存在的隐患,并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巡检报告。对科技法庭系统、互联网开庭系统、互联网庭审公开平台系统、审务督察系统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软件进行全面、详尽的检测、维护、诊断、故降排除及调校和清洁,保障系统的稳定、高效的运行。并将巡检计划及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送给用户。同时,在本次维护期束前,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系统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如系统存在潜在的技术上的危险因素,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将该事件的原因、修复内容、完成修复时间、系统检查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写入系统检查报告。应用支持采用驻地运维模式,提供5*8小时的现场运维服务及7*24小时电话支待服务。所有支持记录要详细进行登记,每周进行汇总,每月进行分析。软件升级依据业务需求及软件功能更新情况,对软件进行及时的完善升级,每年完成1次升级。升级工作在节假日进行,一般2日内完成,并制定详细的升级方案和回退方案,保证业务连续性。应用培训提供应用培训包括:新进人员的培训,岗位调动后的应用培训,特定功能的应用培训,软件升级应用培训,特定人员的深入应用培训。培训应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考核办法,培训后于2日内提交培训总结。对于非现场培训,采用制作操作手册或音视频录像方式。数据统计提供据统计包括日常各类指标数据的统计,如开庭率、科技法庭数量、笔录录入率、互联网法庭开庭率等,也包括特定分析要求或特定数据需求的统计,如其它部门或其它单位要求的各类统计数据。日常统计以定期统计为主,根据时间期限要求于两日内完成,特定统计需求根据时间期限要求于两日内完成。数据管理提供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包括每日数据备份及检测(含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每周的备份数据可用性检查。数据质盘管理包括每日数据质量的巡检统计,每日问题数据的修改监督与监控。专专项项服服务务提供的专项服务指应某种情况要求,针对特定需求所开展的专题服务,如参观演示汇报的保障、审判管理的深入应用培训等。人员要求驻场运维服务:提供1名工程师驻场运维。服务时间:本项目范围下的专业技术支持维护服务时间从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服务周期为1年。(三)、合同服务费金额、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价款总金额:小写金额:¥15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其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需另行承担费用;合同服务期内,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相关服务或增购服务时,由甲方承担费用,增购费用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增加或变更的服务内容协商约定,乙方给予适当的优惠;甲方变更系统环境和现场时,至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因此给甲方增加的服务支出由甲方额外承担,因甲方变更系统环境或现场造成的产生的任何故障或损失不在本合同金额范围内。(四)、维护服务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签署后,在服务期满6个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金额为75,000.00元,服务期结束前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剩余尾款,金额为75,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金额的服务发票。

五、双双方方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本合同第二条和附件清单中所列出的软硬件提供约定的运维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要求乙方改进;、甲方发现乙方服务人员不遵守甲方工作场所规章制度并拒绝改正,或乙方服务人员技能不能满足技术服务的需要时,经过与乙方核实后,有权要求乙方替换合格的服务人员;、在乙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时,甲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现场准入、服务文档确认等;5、服务范围内的软硬件放置环境应当符合相关软硬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文件要求的机房环境,该环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电、温度、湿度等多方面的要求,对于因甲方机房环境不符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不在乙方服务范围之内;6、甲方不得自行调整或拆卸服务范围内的硬件,不得自行更改系统软件设置,若确实需要进行改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管理档案中记录,否则由此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7、经甲、乙双方检测确认,如所服务标的物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损坏是由于甲方工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说明书要求操作引起,乙方可以进行维修及养护,但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另行承担。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服务,保障甲方服务范围内的软硬件系统稳定运行;、乙方保证所安排的技术人员具备合同约定服务所必须的技能,获得相关认证,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在项目执行中能与甲方正常沟通;、乙方定期对甲方系统或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乙方对服务过程中的技术文档妥善保存,对于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5、乙方在服务中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甲方通力合作,接纳甲方的合理建议,提高服务质量;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非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软硬件问题导致系统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在获得甲方的许可和费用确认后另行处理;7、乙方在服务期届满前应当提醒甲方及时续约,以使甲方获得连续的运维服务。(六)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2/3权使用时,乙方保证已获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服务过程中接受技术资料的一方承认提供方对该资料的知识产权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非法披露、侵占、损害提供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其进行转授权、复制、二次开发或进行其他商业利用,但甲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七)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保密,除因履行法定的披露义务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透露给与项目执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甲乙双方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保密制度,与了解知悉本项目保密内容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本合同所涉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保密义务不因合同有效期的终止而结束。(八)违约责任、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或迟延提供服务的,经甲方催告后10天内乙方仍未能及时补正的,自第11日起,每迟延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迟延服务部分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除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外,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经乙方催告后10天内仍未能及时补正的,自第11日起,每迟延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自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达到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之日起,违约金计收标准改为:每逾期一日,支付迟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和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可以单独或合并行使。、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保证的,应赔偿